2014年自考刑法學復習資料解析:妨害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更新時間:2014-08-07 10: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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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一)虛報注冊資本罪和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
區別:
1、欺騙的對象不同: 前者,公司登記的主管單位;后者,其他股東和發起人。
2、發生的時間不同: 前者,公司成立之前和成立的過程中;后者,公司成立之后。
(二)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和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
與受賄罪的區別:主體不同: 職務的性質不同:業務性質公務性質的;
與行賄罪的區別: 行賄的對象不同:一為公司企業人員,非公務性的人;一為國家工作人員;
(三)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和為親友非法牟利罪
1、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1)和非法經營罪相區別 (2)主體: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
2、為親友非法牟利罪
主體: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
三個條件:
(1)利用職務上的便利;(2)實施了下列三種行為之一: 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的; 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商品或者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的; 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不合格商品的。 (3)致使國家利益受到重大損失。
(四)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主體: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刑法406條
與“瀆職罪中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定、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瀆職中將政與企分開,而受賄罪中未分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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