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刑法學復習資料解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更新時間:2014-08-07 10: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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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普通貨物物品”是相對于文物、貴重金屬、珍貴動植物、淫穢物品、假幣、固體廢物、核材料而言的。走私罪是一個類罪的概念,不是具體罪名。一般情況下不能選它做為罪名。
(1)數額:5萬以上 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累計計算。(2)注意:變相走私和間接走私(3)共犯:事前有無通謀
武裝掩護走私的,從重處罰
走私過程中用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務罪并罰(不包括走私毒品);直接造成公務人員傷害、死亡的,應以走私罪和故意傷害、殺人罪并罰。
以走私行為論的情形:關于保稅、免稅、特定減稅,按照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定罪量刑。例如:未經海關許可并補交稅款的“三來一補”(來料加工、來件裝配、補償貿易)的保稅物品擅自在境內銷售的;
以走私罪論處的情況:①直接購私(非法倒賣則屬非法經營的行為)②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禁止進出口的物品或者是限制進出口的物品,分別按照有關的走私犯罪論處;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與其它走私罪的關系:并列關系;武器、假幣, 如果不是法律特別規定的即可,特別規定即從特別規定(走私固體廢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武器、彈性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管制刀具、仿真槍支構成犯罪的按照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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