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刑法學復習資料解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更新時間:2014-07-31 10:4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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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即《刑法》第114條
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破壞公私財產,危害公共安全。若過失,則定以危險方法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前面具體的可具體化為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毒罪。(注意決水罪的主體不包括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放火、爆炸、投毒則包括)
“其他危險方法”是指在性質上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的但起同等危險性的多種破壞方法。如,駕車撞人(駕車逃逸以后再撞人的)、私設電網(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即不可定多人能接觸到地方)、開槍濫殺無辜既有故意又有過失、故意傳播突發性傳染病病原體的:如果行為人患此病的或疑似病人拒絕治療、隔離和檢查,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的,以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罰。例如:某人在自家的果園中私搭電網,并安裝了過電保護器,但由于其過電保護器失靈,導致一名小孩被電死,原因是由于過電保護器的質量有問題所至。由于其不是處于一種犯罪的態度,而僅僅是防范,但這種行為本身帶有一種危險性,雖然他自以為不會有危害,但實際上造成了危害,所以構成輕信的過失。
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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