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刑法學復習資料解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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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條
(1)主體
一般主體; 駕駛員以外的人也可以構成交通肇事罪,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關于交通肇事司法解釋第2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不提共犯問題)。 肇事后指使逃逸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構成共犯。
(2)時空范圍
1)駕駛航空器、火車的行為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2)在公共交通管理之外的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區別。
是否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內。主要是指廠礦企業的作業車輛,如作業車輛在廠礦企業內應為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的,定重大責任事故罪;如進入公共道路,因為違反公共規則的,定交通肇事罪;在小區里開車,草原上開車撞死人的,定過失致人死亡罪;盜竊汽車,開車撞壞車輛的,定故意毀壞財物罪。
3)船相撞的,構成交通肇事罪。
(3)交通肇事行為構成犯罪的客觀條件(違章與后果的關系)
1)完全責任與主要責任
死亡一人以上或重傷三人以上或者造成公私財產直接損失30萬以上并無力賠償的。 重傷一人以上并有以下情形的之一的:①酒后、吸毒后駕車;②無駕駛資格;③明知車況不良;④明知無牌證、報廢車輛;⑤嚴重超載;⑥逃逸的。
2)同等責任:死亡三人以上
3)次要責任或者無責任 不存在交通肇事罪問題,但在次要責任的前提下存在民事責任。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7年以上)是其結果加重行為,是指肇事后沒有及時救助導致受害人死亡的情況,注當時就造成其死亡的,不構成此罪。
(4)逃逸問題
1)消極逃逸,目的逃避法律制裁。 2)積極逃逸,采取積極的手段和措施,而直接導致被害人死亡,如果前面的構成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殺人罪并罰。
①肇事后,因群眾指責而把被害人帶在車上,后把被害人拋棄在深山老林里,致使被害人死亡,構成故意殺人罪。 ②肇事后,行為人把被害人抬離現場,致使被害人死亡,構成故意殺人罪。 ③肇事后,倒車壓后逃逸致人死亡,構成故意殺人罪。 ④肇事后,群眾追趕,行為人開車又撞倒一片人的,構成以危險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別,前者是過失罪,后者是故意罪;
實踐中,車況很差,人喝酒,開車亂撞,此時認定是間接故意,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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