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刑法學復習資料:吸收犯
更新時間:2014-07-07 1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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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犯
一行為是另一行為的必經過程,或當然的結果而被吸收的情況。
吸收犯的特征類似于牽連犯,即(1)數行為;(2)犯數罪;(3)犯不同種數罪;(4)其中的一行為吸收其他行為;(5)屬于實際的數罪、處斷的一罪。
吸收犯主要有三種類型:
(1)吸收必經階段的行為,例如行為人入室搶劫、強奸的場合,往往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這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是行為人預定入室“搶劫”行為的一個必經階段,被搶劫行為吸收,只需要以搶劫一罪論處。
(2)吸收組成部分的行為。例如行為人偽造增值稅發票,同時又有偽造發票上印章的行為。這個偽造印章的行為是行為人偽造發票行為的一個組成部分,被偽造發票行為吸收,只需要以偽造發票罪論處。偽造金融票據罪,同時有偽造印章的行為。偽造印章的行為被前罪吸收。
(3)吸收當然結果的行為。例如行為人非法制造槍支然后又持有該非法制造的槍支。這個非法持有槍支的行為是行為人非法制造槍支行為的當然結果。被非法制造槍支行為所吸收,只需要以非法制造槍支罪一罪論處。
此外,對于實行行為吸收非實行行為的情況,也有認為是吸收犯的。例如,行為人在同一案件中既有教唆行為、幫助行為,又參與了犯罪的實行,一般按照實行行為定罪處罰。對于教唆、幫助行為,作為在供犯罪中的作用考慮。再如行為人進行犯罪預備之后,轉入實行,以實行行為作為根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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