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刑法學復習資料:牽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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牽連犯
為實施某一犯罪,而其方法行為又觸犯其它罪名的情況。
(1)特征:1)有二個以上的犯罪行為;2)觸犯了二個以上不同的罪名;3)所觸犯的二個以上犯罪之間有牽連關系,即一罪或數罪是他罪的手段或結果行為。例,偽造公文進行詐騙,作為詐騙手段的偽造公文行為已觸犯了《刑法》第280條的偽造公文罪。這是犯罪的手段行為觸犯其他罪名。又如,盜竊他人皮箱后發現其中有槍支而加以藏匿。作為盜竊罪結果的占有槍支又觸犯了《刑法》第128條的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這就是犯罪的結果行為觸犯其他罪名。上兩種情況都有牽連關系。前者是詐騙罪的牽連犯,后者是盜竊罪的牽連犯。
(2)常見類型。常見的牽連犯是行為人出于詐騙的目的而偽造公文證件等,并用于詐騙犯罪的。典型例子如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在招搖撞騙中使用的。其它例子如:盜竊信用卡又使用的。為擅自設立金融機構而偽造公文的;竊得存折又去騙領的。偽造金融票據,使用偽造金融票據詐騙;走私騙購外匯,為騙購外匯而偽造公文(三罪連環);行為人打工,盜竊雷管,坐公共汽車帶回家被抓,盜竊爆炸物罪,攜帶危險品危害公共安全罪,牽連犯,定一罪,即盜竊爆炸物罪。判斷牽連關系,必須注意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牽連意圖。
例:甲為了殺害乙,在公共汽車上看見了一個持有槍支的警察,于是,秘密竊取了該槍支。甲用該槍支謀殺了乙。甲的行為屬于牽連犯。
(3)處理原則。①擇一重罪處罰。牽連犯實際上是數行為犯數罪,但鑒于其數行為間存在上述牽連關系,數罪并罰顯得過重,所以一般按擇一重罪處罰的原則處理。因受賄而徇私枉法、枉法裁判又構成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根據刑法修正案(四)修改})②特殊情況數罪并罰。對牽連犯,如果法律明文規定需要數罪并罰的,實行數罪并罰。如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構成其他罪又構成其他罪的;為騙取保險金而殺害被保險人、放火燒毀被保險物的,又構成故意殺人罪或放火罪的;暴力抗拒緝私的,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的;犯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罪并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黑社會或境外人員發展黑社會同時又有其它罪行。法定一罪: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盜竊罪;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且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如郵電工作人員私拆、毀棄郵件電報,從中竊取財物的,以盜竊罪從重處罰。
(4)牽連犯與吸收犯的區別:行為對象與客體是否有同一性。若有,為吸收犯;若無,為牽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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