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票據法》常見試題理論筆記-4
更新時間:2014-02-10 14: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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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付款時的,應當自行承擔責任,未認真進行附帶審查而發生重大過失,使當事人因他人冒領票款而受到損害時,付款人只能依其過失程度,相應的承擔票據外的過失賠償責任
一次付款為票據付款,二次付款為票據償還
持票人獲得付款的,應當在匯票上簽收,并將匯票交付付款人
我國票據法規定,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擔所產生的責任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付款時的,應當自行承擔責任,未認真進行附帶審查而發生重大過失,使當事人因他人冒領票款而受到損害時,付款人只能依其過失程度,相應的承擔票據外的過失賠償責任
對于付款人的善意付款,應當成立有效付款,從而免除其向真實權利人進行二次付款的責任
各被追索人均應對追索人承擔全部償還義務,相對于追索人來說,各被追索人無任何承擔責任上的先后,也不存在責任的分擔
我國票據法規定,本票僅為銀行本票
本票的特別規則為:出票人資格的限制(銀行)、出票規則的限制、提示見票的規則(2個月內)
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因而,持票人應在法律規定的提示見票期限內,向出票人請求支付。
我國票據法規定,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內提示付款,對于異地適用的支票,則依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的期限提示付款
名詞解釋
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境內票據:一張票據上所有的票據行為,全部發生在我國境內
涉外票據:一張票據上的行為既有發生在我國境內,又有發生在我國境外
銀行票據:以銀行為出票人的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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