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票據法》常見試題理論筆記-3
為了保障票據交易安全,我國票據法采取嚴厲態度,不許匯票、本票發行空白票據,僅許支票發行有限空白票據
我國不允許發行融通票據
付款人和出票人直接要有資金關系
匯票、本票、支票的格式應當統一,其格式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
代理付款的所在地并非付款地,僅為付款場所
出票人簽發匯票后,即承擔保證該匯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不可免除
我國票據法上并不承認空白背書
我國不可能發生票據的交付轉讓,只有背書轉讓
背書應在票據背面或粘單上進行
在回頭背書被背書人未該票據的被背書人時,無論票據是否已經到期,只能對其背書前的背書人或出票人進行追索
我國票據法規定,票據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票據責任
設定質押背書的被背書人,只能為委托收款而進行背書,不能進行轉讓背書,也不能再行設定質押背書
在我國目前使用的匯票中,需要進行承兌的主要為商業匯票
我國僅規定法定提示承兌時間,未規定指定提示承兌時間
提示承兌的效力,主要表現為追索保全的效力上
匯票的承兌應該載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
付款人對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進行承兌或者拒絕承兌。
我國票據法規定,付款人承兌匯票后,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
我國票據法規定,部分承兌、附條件承兌(不單純承兌),視為拒絕承兌,從而發生拒絕承兌的效力
過期承兌與到期承兌具有同一效力
保證人應由匯票債務人以外的他人擔當
票據保證也必須具備書面要件,且必須在票據上進行
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票據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權向保證人請求付款,保證人應當足額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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