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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經濟法學原理快速記憶筆記-論述題6

更新時間:2014-01-29 13:31:5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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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經濟法的實施機構不獨立。就目前現行的經濟法實施機構來說,主要是行政機關,它們都隸屬于國務院,在國務院直接領導下實施經濟法。

  八、經濟法實施的障礙

  1.經濟法的實施機構不獨立。就目前現行的經濟法實施機構來說,主要是行政機關,它們都隸屬于國務院,在國務院直接領導下實施經濟法。它們顯然不能像國外經濟法執法機構那樣具有很大的獨立性。

  2.經濟法的實施機構之間分工不科學。一是在過去的法院體制下,雖然設有經濟庭,但這種經濟庭,是審理除婚姻家庭、親屬繼承關系以外的經濟糾紛的法庭,實質上主要還是民事庭。一是把反不正當競爭法交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來實施,也是不科學的,這是因為:一方面,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各級行政機關的直屬機構,受各級行政機關的直接領導,獨立性遠遠不夠。另一方面,當前,在我國理論界有很多人把我國的反壟斷法的執行機關設計為行政機關。另外,行政機構執行反壟斷法尚沒有嚴格的程序作保證,程序是執法的關鍵,沒有嚴格的程序不可能執行好反壟斷法。

  3.經濟法的實施缺乏完善的程序

  4.經濟法實施人員的素質有待提高。

  5.對經濟法的實施監督不力

  九、確立經濟法主體的意義

  把經濟法的主體確立為競爭維護者和宏觀調控者具有重要的意義:

  第一, 它表明經濟法的主體不盡是行政機關,不能籠統地認為經濟法的主體就是行政機關。即使是行政機關也不是一切行政機關都管理著國民經濟。因此,在認識經濟法的主體時就是要正確地界定什么樣的行政機關才能作為經濟法的主體。

  第二, 它不能簡單地把民法、商法的主體移植為經濟法的主體。經濟法關系與民商事法律關系是不同的兩類法律關系,兩者應當厘清而不應混同。

  第三, 有利于正確地把經濟法的主體與行政法的主體和民法商法的主體區別開來。

  第四, 明確經濟法的主體就是競爭維護者和宏觀調控者有利于從根本上真正抵制政府的廣泛干預。經濟法主體的界定就是要把政府以一種總體的身份、摻的組成機關、籠統的權力和全體職員從事經濟管理活動轉變為政府以特定的身份,具體的代表機關、明確的權限和指定的職員從事經濟管理活動。從而才能真正改變過去的政府機關和政府官員無處不在,政府干預無時不有的現象,使企業擺脫政府的廣泛干預而成為真正的市場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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