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國際私法》筆記資料-法定之債
更新時間:2014-01-07 14:2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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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首先應該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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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法定之債
第一節 侵權行為
一、各國侵權準據法規定
(一)適用侵權行為地法
1、適用侵權行為實施地法
2、適用侵權行為結果發生地法
3、無條件選擇適用侵權行為實施地法律或者侵權結果發生地法律
4、依更有利于受害人而允許選擇適用侵權行為實施地法和侵權結果發生地法
5、適用待確定的侵權行為地法
(二)法院地法
(三)重疊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和法院地法
這是目前國際社會比較普遍的做法。
二、侵權行為法律適用的新發展
(一)有條件地選擇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和共同屬人法
(二)適用“侵權行為自體法”
(三)區別一般和特殊侵權行為適用不同的法律
三、我國侵權沖突的立法規定
1、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首先應該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
2、當事人雙方國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個國家有住所,也可以適用當事人本國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3、如果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發生的行為是侵權行為的,不作為侵權行為處理。
第二節 幾種特殊的侵權行為
一、海上侵權行為
二、國際油污損害
三、空中侵權行為
1、《華沙公約》
我國已加入。
2、《瓜達拉哈拉公約》
我國未加入。
3、《海牙議定書》
我國已加入。
(一)《華沙公約》的適用條件和范圍
(二)運送人的責任
1、過失責任
2、有限責任
3、禁止免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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