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國際私法》筆記資料-婚姻家庭
特別推薦:2014年自考《國際私法》筆記資料匯總
第十六章 婚姻家庭
第一節 結婚
一、結婚的實質要件
(一)適用婚姻舉行地法
(二)適用當事人屬人法
(三)適用混合制
1、以婚姻舉行地法為主,兼采當事人住所地法或本國法。
2、以當事人住所地法或本國法為主,兼采婚姻舉行地法。
二、結婚的形式要件
(一)適用婚姻舉行地法
(二)適用婚姻當事人本國法
(三)選擇適用屬人法和行為地法
三、領事婚姻
所謂領事婚姻,是指駐在國不反對的前提下,一國授權其駐外領事或外交代表為本國僑民依本國法律規定的方式辦理結婚手續,成立婚姻制度。
第二節 離婚
一、離婚的管轄權
(一)以當事人住所或居所作為確定管轄權根據的原則
(二)以當事人國籍作為確定管轄權根據的原則
二、離婚的法律適用
(一)法院地法說
(二)屬人法說
(三)選擇或重疊適用當事人屬人法和法院地法說
(四)適用有利于實現離婚的法律說
第三節 夫妻關系
一、夫妻人身關系
(一)適用丈夫的本國法
(二)選用夫妻共同屬人法
(三)適用行為地法
(四)適用結果選擇地法
二、夫妻財產關系
第四節 親子關系
一、婚生子女
(一)父母屬人法
(二)子女屬人法
(三)決定婚姻有效性的法律
(四)對子女婚生更為有利的法律
二、非婚生子女的準正
(一)準正的方式和條件
(1)父母的事后婚姻
(2)認領
(3)國家行為
(二)準正的準據法
認領的實質要件的準據法有以下幾種:
1、父母屬人法;
2、分別適用父母和子女的屬人法;
3、子女屬人法
第五節 收養
一、涉外收養的法律適用
(一)重要適用法律地法
(二)適用收養人屬人法
(三)適用被收養人的屬人法
(四)分別適用收養人和被收養人本國法
第六節 監護
一、監護的準據法
(一)被監護人的屬人法
(二)法院地法
二、關于未成年人監護的國際公約
有兩個:
1、1902年的《未成年人監護公約》
2、1961年的《關于未成年人保護的管轄權和法律適用公約》(簡稱《海牙公約》)。
三、我國關于涉外監護法律適用的規定
監護的設立、變更、終止,適用被監護人的本國法律,但是,被監護人在我國境內有住所的,適用我國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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