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房地產評估"復習資料:專利權的評估


第三節 專利權的評估
一、專利權的特點及評估目的
(一)專利權的特點
專利權是國家專利機關依法批準的發明人或其權利受讓人對其發明成果,在一定期間內享有的占權或專有權。任何人如果要利用該項專利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或出售使用該項專利制造的產品,需事先征得專利權所有者的許可,并付給報酬。專利權一般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具有以下特點:
1、獨占性,也稱排他性。同一內容的技術發明只授予一次專利,對于已取得專利權的技術,任何人未經許可不得進行盈利性實施。
2、地域性。任何一項專利只在其授權范圍內才有法律效力,在其他地域范圍內不具有法律效力。
3、時間性。依法取得的專利權在法定期限內有效,受法律保護。期滿后,專利權人的權利自生終止。我國專利法規定,發明專利的保護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保護期限為10年。
4、可轉讓性。專利權可以轉讓,由當事人訂立合同,并經原專利登記機關或相應機構登記和公告后生效。專利權一經轉讓,原發明者不再擁有專利權,專利權由購入者所有。
(二)專利權評估目的
專利權評估依專利權發生的經濟行為,即特定目的確定其評估的價值類型和方法。不同情形下的專利權以及轉讓形式不同,確定的價值類型也不一樣,其評估方法的應用也有一定的差異性。就專利權而言,一般包括兩種情形:一種是剛剛研究開發的新專利技術,專利權人尚未投入使用就直接轉讓給接受方;另一種情形是轉讓的專利已經過長期的或一段時間的生產,是行之有效的成熟技術,而且轉讓方仍在繼續使用。
專利權轉讓形式很多,但總的來說可以分為全權轉讓(所有權轉讓)和使用權轉讓。使用權轉讓往往通過技術許可貿易形式進行,這種使用權的權限、時間期限、地域界線和處理糾紛的仲裁程序都是在許可證合同中加以確認的。
二、專利權評估程序
資產評估機構接受委托者委托以后,一般按下列程序進行評估。
(一)證明和鑒定專利權的存在
作為被評估的專利權,應具有明確的、核心的、區別于其他已有技術的實質性內容。證明和鑒定專利權的存在,首先應由企業提供有關專利權的詳細說明,特別是關于該專利權先進性和實質性內容的資料;關于該專利權的產權界定資料,這些資料包括權利要求書、專利證書、有關法律性文件等。然后,應由有關專定鑒定該項專利權的有效性和可用性。當然,專利檢索也是實施鑒定的重要環節。
(二)確定評估方法,搜集相關資料
專利權評估最常用的方法是收益法,有時也會用到成本法。方法的運用不在于其表達形式,更重要的是有關技術指標參數的確定。
1、該項專利權的研制、開發成本。如果是已使用過的專利,還應搜集前若干年(一般為三年)為本企業創造的效益資料。
2、關于該項專利的先進性、適用性與經濟合理性的有關權威部門的鑒定與證明文件。
3、技術成熟程度和預期壽命。
4、預期在何種生產規模下該專利的應用可能產生的效益。
5、市場預測情況,包括市場需求、占有率、同行業或同類產品的競爭情況、行業平均收益率等。
6、該專利的轉讓情況,包括轉讓方式、轉讓次數、地區等。、
7、預期定價范圍。
(三)完成評估報告,并加以詳盡說明
評估報告是專利權評估結果的最終反映,但這種結果是建立在各種分析、假設基礎之上的。
1、專利技術成熟度。
2、接受方可受度的分析。
這些分析說明有助于說明評估結果的有效性和適用性,也是用以說明報告者承擔法律責任和義務的區間,同時也為買賣雙方提供分析的依據。
三、專利權的評估方法
專利權主要采用的評估方法是收益法。
(一)收益法
(二)成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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