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經濟法》名詞解釋整理(十一)
更新時間:2013-12-18 14:2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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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消費稅:是對特定的消費品和消費行為征收的一種稅。
102) 消費稅:是對特定的消費品和消費行為征收的一種稅。
103) 營業稅:是指對在我國境內從事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就其營業收入額征收的一種稅。
104) 所得稅:即收益稅,是以納稅人的所得額為征收對象的稅。首創于英國。
105)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又稱外商企業所得稅,是指對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對在中國境內,外國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
106) 財產稅:是指對擁有應納稅財產的人征收的一種地方稅。如房產稅、契稅等。
107) 特定行為稅:又稱特定目的稅,是指對某些法定行為的實施征收的一種稅。包括車船使用稅、印花稅等。
108) 資源稅:是指對資源級差權人的征稅,即對開發、使用我國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就各地的資源結構和開發、銷售條件差別所形成的級差收入征收的一種稅。
109) 稅收管理體制:是指中央和地方之間劃分稅收管理權限的制度。我國現行稅收管理體制是“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即分中央和地方兩級。
110) 征收管理制度:是指稅務部門依據稅法開展征稅工作的工作規程,一般由管理、檢查和征收三個環節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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