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保險原理"復習筆記:保險合同的內容


二、保險合同的客體
保險合同的客體是指保險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
保險合同的客體不是保險標的,而是保險利益。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保險標的是訂立保險合同的必要內容,是保險利益的載體,而保險合同保障的是投保人、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合法利益,沒有保險利益,保險合同將會失去客體要件而無效。
三、保險合同的內容
(一)保險條款
1.保險條款一般分為基本條款和特約條款。
(1)基本條款
保險合同的基本條款是指規定保險合同雙方權利義務基本事項的條款。
(2)特約條款
保險合同的特約條款是由保險雙方當事人根據特殊需要,共同約定的條款。特約條款可以包括附加條款、保證條款和協會條款。
附加條款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在保險合同基本條款的基礎上,約定的補充條款,以增加或限制基本條款所規定的權利與義務。附加條款是保險合同的特約條款中使用最普遍的條款。
保證條款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特定事項進行保證,以確認某項事實的真實性或承諾某種行為的條款。保證條款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必須遵守的條款。
協會條款是指保險行業為滿足某種需要,經協商一致而制定的條款。如倫敦保險人協會制定的有關船舶和貨物運輸的條款。
2.根據合同約束力的不同,保險條款還可以分為法定條款與任意條款。
(1)法定條款
法定條款是指根據法律必須在保險合同中明確規定的條款。也就是說,法定條款是法定的必須載明的事項。。
(2)任意條款
任意條款,又稱為任選條款,是指由保險合同當事人根據需要約定的條款。
(二)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
1.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名稱和住所
3.保險標的
保險標的是指作為保險對象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或者人的壽命或身體。
4.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5.保險期限
6.保險價值
保險價值是財產保險中的特有概念,是指保險標的在某一特定時期內以貨幣估計的價值額。
適用險種
7.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
保險價值與保險金額的三種關系:
足額保險
超額保險
不足額保險
8.保險費及其支付辦法
9.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
10.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
11.訂立合同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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