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保險原理"復習筆記:保險合同


第五章 保險合同
一、保險合同的概念
保險合同又稱為保險契約。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二、保險合同的特征
1. 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
保險合同從訂立到履行都要求保險雙方當事人最大限度地誠實守信。
保險人承保及賠付,很大程度上是以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告知和保證事項為依據。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不如實告知保險標的的風險情況,不履行保證事項,會影響到保險人的合法權益。
保險合同一般是保險人單方面擬訂的,投保人可能對保險合同的專業術語及相關內容不清楚、不熟悉,保險人及其代理人在進行展業宣傳及承保時,如果不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如免責條款),勢必損害到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
2. 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
在保險合同中,投保人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保險費的義務,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享有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保險人應承擔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時賠付保險金的義務,享有收取保險費的權利。
3. 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
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體現為投保人以支付保險費為代價換取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承諾。
4. 保險合同是附合合同
附合合同則是指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是充分協商合同的重要內容,而是由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提出合同的主要內容,另一方當事人只能做出取舍的決定而訂立的合同。
保險合同的基本條款一般是由保險人事先擬定并統一印制出來,投保人對其內容若同意則投保,若不同意一般也沒有修改其中的某項條款的權利。對于保險人單方面制訂的保險合同內容,投保人一般只能做出“取或舍”的決定,因此,保險合同是附合合同。
5.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效果在訂約時不能確定的合同。所謂射幸,就是僥幸、碰運氣的意思。
保險合同之所以是射幸合同,源于保險事故發生的不確定性,或者說是因為保險合同履行的結果是建立在保險事故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的基礎上的。
6.保險合同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需要采取特定方式才能成立的合同,即需要履行特定的程序或采取特定的形式合同才能成立,如必須采取書面形式,需要簽證、公證或經有關機關批準登記才能生效的合同。
由于保險合同的成立標志著保險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確立,關系到責任的認定,因而如果保險雙方就合同條款達成一致意見,投保人應填寫投保單,保險人應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并在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中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因此,保險合同應該是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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