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保險原理"復習筆記:保險的職能和作用


第三節保險的職能和作用
本節有兩部分內容:
一、保險的職能
二、保險的作用
一、保險的職能
保險的職能是由保險的本質和內容決定的,它是指保險的內在的固有的功能。保險的職能包括基本職能和派生職能。
(一) 保險的基本職能
1.經濟補償職能
經濟補償的職能主要適用于廣義的財產保險,即適用于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和信用保證保險等。
2經濟給付職能
對于人身保險而言,保險的基本職能不是經濟補償,而是經濟給付。
(二) 派生職能:保險的融資職能
融資職能是指保險人將保險資金中的暫時閑置部分,以有償返還的方式重新投入社會再生產過程,以擴大社會再生產規模的職能。
此外,還有不少關于保險職能與功能的表述:
如,保險的防災防損職能:保險人通過分析潛在的損害風險,評價保險標的的風險管理計劃,提出費用合理的替代方案和采取損害管理措施等風險管理服務來實現防災防損職能。
再如,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吳定富的“現代保險功能理論”認為,保險具有三項功能,即:經濟補償功能;
資金融通功能;
社會管理功能。
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包括:社會保障管理
社會風險管理
社會關系管理
社會信用管理
還有,保險的積德保障職能(胡文富“論保險的積德保障職能”,《保險研究》2005年第3期)
二、保險的作用
(一)保險在微觀經濟中的作用
1.有助于受災企業及時恢復生產或經營
2.有助于企業加強經濟核算
3.有助于促進企業加強風險管理
4.有助于安定人民生活
5.有助于保證民事賠償責任的履行,保障受害的第三者的利益
(二)保險在宏觀經濟中的作用
1.有助于保障社會再生產的順暢運行
2.有助于推動科學技術轉化為現實生產力
3.有助于促進對外經濟貿易的發展和國際收支的平衡
4.有助于促進社會穩定
(三)保險的消極作用
1.產生道德風險,出現保險欺詐
2.增大費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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