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審計學"筆記:審計證據的特點
審計證據的特點
審計人員執行審計業務時,應當在取得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后,形成審計意見,出具審計報告。這里所言的充分性和適當性正是審計證據的兩大特點。
1、審計證據的充分性
審計證據的充分性是指審計證據的數量足以支持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資料及其所反映的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發表審計意見。因此,它是審計人員為形成審計意見所需審計證據的最低數量要求。
2、審計證據的適當性
審計證據的適當性是指是對證據的相關性和可靠性。相關性是指審計證據應與審計目標相關聯;可靠性是指審計證據應能如實地反映客觀事實。
(1)審計證據的相關性
審計人員所收集的審計證據只有與審計目標相關聯,審計證據才具有證明力,才能用來證明或否定被審計單位認定的事項。
(2)審計證據的可靠性
審計證據的可靠性是對審計證據反映客觀事實程度的衡量。審計證據因受其來源和其他因素的影響而呈現出不同的可靠性。一般來說,審計證據的可靠程度通常可參照下述標準進行判斷:
a.書面證據比口頭證據可靠;
b.外部證據比內部證據可靠;已獲獨立的第三者確認的內部證據比未獲獨立的第三者確認的內部證據可靠;
c.審計人員自行獲得的審計證據比由被審計單位提供的審計征據可靠;
d.內部控制較好時的內部證據比內部控制較差時的內部證據可靠;
e.不同來源或不同性質的審計證據能相互印證時,審計證據更為可靠。
審計證據的充分性與適當性密切相關。一般而言,當審計證據的相關和可靠程度較高時,所需審計證據的數量較少;反之,所需的審計證據數量較多。同時,需要指出的是,審計人員在獲取審計證據時,可以考慮成本效益原則,但對于重要的審計項目,不應將審計成本的高低或獲取審計證據的難易程度作為減少必要審計程序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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