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知識產權法"筆記:著作權法8
36.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九條 著作權人寄給圖書出版者的兩份訂單在6個月內未能得到履行,視為著作權法第三十一條所稱圖書脫銷。
37. 著作權法:第二十九條:對于作者主動投給圖書出版者的稿件,出版者應當在6個月內決定是否采用。既不通知作者,又不簽訂合同的,6個月后作者可以要求出版者退還原稿和給予經濟補償。該6個月期限,從出版者收到稿件之日起計算。
但著作權人向報社、雜志社投稿的,不需簽訂書面出版合同,自稿件發出之日起15日內未取到報社決定刊登的通知的,或者自稿件發出之日起30日內未受到雜志社決定刊登的通知的,可以將用一作品向其他報社、雜志社投稿,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38. 著作權法:第三十六條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進行演出,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39. 著作權法:第三十九條 錄音錄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錄音錄像制作者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40. 著作權法:第四十二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未發表的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刪去原的四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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