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民法學侵權責任筆記:侵權責任的抗辯事由
更新時間:2013-11-06 15: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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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侵權民事責任的抗辯事由,是指免除或減輕侵權責任的條件,也就是侵權責任法所規定的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
侵權責任的抗辯事由
一、名詞解釋
1、侵權責任抗辯事由
侵權民事責任的抗辯事由,是指免除或減輕侵權責任的條件,也就是侵權責任法所規定的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
2、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現象。
二、簡答題
1、侵權責任抗辯事由有哪些特點。
侵權民事責任的抗辯事由的特征:(1)侵權責任的抗辯事由是客觀存在的事實。(2)侵權責任的抗辯事由是由法律規定的事實。(3)侵權責任的抗辯事由是對抗受害人的事實。(4)侵權責任的抗辯事由因侵權責任的類型不同而存在差別。
2、侵權責任的抗辯事由一般有哪些。
侵權責任法規定的免責事由有:受害人的過錯、第三人的過錯、不可抗力、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實務上認為依法執行職務、受害人的同意及自助行為,也為侵權責任的抗辯事由。
此外,還有幾處可考選擇題的地方也應留意一下:
1、抗辯事由是用來對抗請求權的;
2、有的事由可以部分免責,有的可以全部免責,不是有某種事由即全部免責;
3、哪怕是不可抗力這樣過硬的抗辯事由,對于有些侵權也不適用,例如民用核設施發生事故侵權,即不是免責事由。
4、《侵權責任法》明文規定的免責事由有:受害人的過錯、第三人的過錯、不可抗力、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常考多選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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