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復習資料(8)
更新時間:2013-09-26 15:5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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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考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復習資料
71、可以經營農藥的單位有:(植物保護站、土壤肥料站、農藥生產企業、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農業技術推廣機構)。
72、 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由(縣級人民政府)設立保護標志,予以公告。
73、按照我國《水法》的規定,該法所稱的水源有(河流、湖泊水、冰川積雪)。
74、國家所有的草原由(國務院)代為行使所有權。
75、禁止侵占風景名勝區的土地,在游人集中的游覽區內,(建設賓館、招待所以及修養、療養機構,在珍貴景物周圍和重要景點上增建不必要的其他工程設施)。
76、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農業建設占用耕地,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有縣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
77、實施水中長期供求規劃的具體方式是制定和執行(水量分配方案)。
78、海洋大型施網、圍網作業的捕撈許可證,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發放。
79、采礦權:
①單位或者個人依法取得了采礦許可證即可成為采礦人;
②采礦權人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
③采礦權人在礦區范圍內可以建設采礦所需的生產和生活設施。
80、水土流失的民事侵權責任實行(無過錯責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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