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知識產權法復習資料(9)


第五章 鄰接權
第一節 鄰接權概述
一、概念:亦稱作品傳播者權,指作品的傳播者在傳播作品的過程中對其創造性勞動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1、狹義:即傳統鄰接權,通常包括表演者權、音像制作者權及廣播電視組織權三類。
2、廣義:是把一切傳播作品的媒介所享有的專有權一律歸入其中,或把那些與作者創作的作品尚有一定區別的產品、制品或其他含有“思想的表達形式”而又不能稱為“作品”的內容也劃入其中。我國采用了廣義鄰接權的基本內容。
二、鄰接權與著作權的關系:
同屬知識產權范圍。鄰接權是由著作權衍變轉化而來的,是從屬于著作權的一種權利。
1、主體不同。著的主體是智力作品的創作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鄰的主體幾乎都是法人。
2、保護對象不同。著作權保護對象是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鄰接權保護對象是經過傳播者藝術加工后的作品。
3、內容不同。著作權主要指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發表、署名等人身權和復制、發行等財產權。
4、受保護的前提不同。作品只要符合法定條件,一經產生就可獲得著作權保護;鄰接權的取得需要以著作權人的授權及對作品的再利用為前提。
第二節 出版者權
一、概念:指出版者對其出版的作品所享有的一系列權利的統稱。
二、內容:
1、圖書出版者的專有權當圖書脫銷后(著作權人寄給圖書出版者的兩份訂單在6個月內未能得到發行即視為脫銷),圖書出版者若拒絕重印、再版,則著作權人有權終止出版合同,將作品交付給其他出版社。
2、版式、裝幀設計權:保護期10年。(目前我國只有版式設計權,而沒有裝幀設計權)
三、出版者義務:
1、與著作權人訂立出版合同。出版者應在6個月內決定是否采用2、按期、按質出版作品。
3、重印、再版作品。通知著作權人,并支付報酬。
4、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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