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知識產權法復習資料(5)


第三章 著作權的客體
第一節 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一)著作權作品的定義與保護條件
1、定義: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造成果。單純的思想或情感本身不能成為著作權客體。
2、著作權客體的構成要件:獨創性。可復制性。
二、著作權作品的類別: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4、美術、建筑作品;5、攝影作品;6、電影和以類似制作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7、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此外,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計算機軟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也是著作權的客體。
第二節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指由某社會群體(如民族、區域、國家)在長期的歷史過程中創作出來并世代相傳,集體使用的歌謠、音樂、故事、戲劇、舞蹈、建筑、主體藝術、裝飾藝術等作品、素材或風格。具有集體性、區域性、延續性的特點。
第三節 計算機軟件的保護
一、計算機軟件的概念和保護條件
1、概念:指計算機程序及有關文檔。
2、保護的條件:原創性。可感知性。可再現性。
二、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歸屬:
一般原則是“誰開發誰享有著作權”,即屬軟件開發者。此外還規定了特殊情況:
1、合作開發:著作權的享有和行使以事前的書面協議為根據,如無書面協議,共同享有。
2、委托開發:由委托者與受委托者簽訂書面協議約定,如無書面協議或在協議中未明確約定的,其著作權屬于受委托者。
3、指令開發:歸屬由項目任務書或合同規定;如未明確規定的,屬于接受任務的單位。
4、職務開發:著作權屬于該法人或其他組織。但應對開發者予以獎勵。
5、非職務開發:如不是執行本職工作的結果,并與開發者在單位中從事的工作內容無直接聯系,且又未使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則該軟件的著作權屬于開發者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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