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法理學知識第四章:法的功能和作用(2)


【簡答】怎樣理解社會主義法律的作用的重要性:
1、 法律在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這一根本任務中具有重大作用,這種認識是從建國以來正反兩方面經驗,特別是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的有益經驗中總結出來的。
2、 黨的十五大報告明確提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號召。而且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越發展,社會主義法律的作用也必將隨之增長。
3、 經濟、政治等體制的改革,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設,社會主義民主的發展以及良好的社會秩序,是和社會主義法制并行發展的。
【簡答】從法學角度來看我國法的社會作用是什么:
⑴ 維護秩序,促進建設與改革開放,實現富強、民主與文明;
⑵ 根據一定的價值準則分配利益,確認和維護社會成員(公民和法人)的權利、義務;
⑶ 為國家機關和國家公職人員執行公務(行使權力)的行為提供法律根據,并對他們濫用權力或不盡職責的行為實行制約;
⑷ 預防和解決社會成員之間以及他們與國家機關之間或國家機關之間的爭端;
⑸ 預防和制裁違法行為;(法律良好的一個重要標準是預防違法行為,盡可能減少違法行為,對已發生的違法行為加以相應的制裁。)
⑹ 為法律本身的運行與發展提供制度和程序。(法律不同于其他社會規范的一個特點是法律本身應規定它本身健全運行和發展的制度和程序,這是其他社會規范不可能具有或不完全具有的一個特點。)
【簡答】為什么國家離不開法:第一:法為確認國家政權的合法地位所必須;第二:法為組織國際機構,確認國家體制所必需;第三:法為實現國家職能所必須;第四:法為制約國家政權活動所必須;第五:法為鞏固和完善國家制度所必須
【簡答】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⑴ 法并不是調整社會關系的唯一手段,除法律外,還有經濟、政治、行政、道德等各種手段;法也不是唯一的社會規范。以國家名義規定社會生活的基本規則主要體現為憲法和法律。對社會生活的調整,法律具有主導地位,而對有些社會關系的調整,只能起輔助作用。有的問題不能應用法律。
⑵即使是制定得很好的法律,也需要合適的人正確地去執行和適用;還需要絕大多數社會成員的支持;法律的實現必須要有相應的社會、經濟、政治、文化條件的配合。
⑶ 法律的抽象性、穩定性與現實生活的矛盾。想制定一個包羅萬象、永久適用的法律只是一個幻想。法律本身存在缺陷也是難以避免的。
⑷ 法律所要適用的事實無法確定。
【簡答】為什么說“法只是一些法律條文”是一種片面的認識?
⑴ 這只是指法的一種現象而不是本質,法律規范是以國家名義發布的,具有很大的權威性。
⑵ 這是從法的靜態概念來說的,法的動態概念是指從法律的制定到實行的整個過程。
⑶ 從一定意義上說,這種認識是正確的,但卻又是一種片面的認識。
【簡答】為什么說“法是國家意志的體現”是一種片面的看法?
⑴ 就實在法而論,法的確是國家意志的體現,但這并不是指法是以意志為基礎的,法是以社會為基礎的,是由各種社會因素在經濟因素起最終決定作用的條件下相互作用而形成的。
⑵ 在分析經濟因素和其他社會因素對法本身的影響時還應特別注意正義和利益的影響。
【簡答】為什么說“法就是刑”是一種錯誤的觀點?
⑴ 這種看法是古代中國法刑不分的一種定勢,有著悠久的歷史淵源。在古代漢語中,法就是刑,各封建王朝的律主要指刑律。這種看法對中國現代社會仍有較大影響,具有較大的危害性。
⑵ 刑法是每個國家法律體系中一個極為重要的部分,是國家的基本法律之一,但刑法并不代表整個法律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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