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法理學知識第四章:法的功能和作用(1)


第四章 法的功能和作用
【單選】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是指法對社會主體和社會關系所具有的影響力。
法的作用有兩類:一類為法的規范作用,主要解決社會主體的行為問題。另一類為法的社會作用,主要調整社會關系。
法的規范作用的五種體現:指引作用、評價作用、預測作用、教育作用和強制作用。
【單選】法的功能即法的功用和效能,是指法內在具有的,對社會有益的功用和效能。法的定義本身就決定了法的功能具有內在性、應然性、有益性的特點。
【簡答】法的規范作用與法的社會作用的關系:
⑴ 法的規范作用,法主要是由法律規范(規則)構成的,它是一種調整人們行為的規范。
⑵ 法的社會作用,從法的本質和目的這一角度來說,法是經濟基礎的上層建筑,是為維護經濟基礎和發展生產力服務的。
⑶ 這兩種作用相輔相成、不可分割,但卻不是并列的。法通過調整人們行為這種規范作用(作為手段)來實現維護經濟基礎和發展生產力的社會作用(作為目的)。法的作用的特征之一就在于它是以自己特有的規范作用來實現它的社會作用的。
【選擇】法的規范作用的體現:根據行為的不同主體來看,法的規范作用可分為以下5種作用:職業、評價、教育、預測和強制
【選擇】法的指引作用:指法的規范作用的首先體現,即對本人行為的指引。行為的主體是每個人自己。
⑴ 對人的行為的指引有兩種:
[個別指引] 即個別調整,指通過一個具體的指示就具體的人和情況的指引。
[規范性指引] 即規范性調整,指通過一般的規則就同類的人和情況的指引。法是一種概括性的社會規范,它的指引作用的性質自然屬于規范性指引。
⑵ 義務性規范和授權性規范分別代表兩種指引形式:
[確定的指引]指人們必須根據法律規范的指引而行為。即法律規定:人們應該這樣行為和不應該這樣行為,違反這種規定,就應承擔某種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如國家不予承認、加以撤銷或予以制裁等)。
[有選擇的指引]是指人們對法律規范所指引的行為有選擇余地,法律容許人們自行決定是否這樣行為。即法律規定:人們可以這樣行為,如果這樣行為將帶來某種肯定性的法律后果(如國家承認其有效、合法并加以保護和獎勵等)。
⑶ 規范性指引的優點和局限:
規范性指引是建立社會秩序的一個必不可少的條件,具有連續性、穩定性和高效率的優點,也符合一般人的心理要求,即要求過一種符合理性的、較穩定的、個人有相對獨立性的生活。但是比較抽象,對個別情況不一定合適,還需要輔之以個別指引和其他補救辦法。
【選擇】法的評價作用:是指判斷、衡量他人行為是否合法或有無法律效力的作用。評價的對象是他人的行為。
【選擇】法的教育作用:是指通過法的實施而對一般人今后的行為所發生的積極影響。這種作用的對象是一般人的行為。
【概念、選擇】法的預測作用:又稱法的可預測性,即依靠法律人們可以預先估計到他們相互間將如何行為。這種作用的對象是人們相互的行為,包括國家機關的行為。
【選擇】法的強制作用:是指制裁、懲罰違法犯罪行為。這種作用的對象是違法犯罪者的行為。法的強制作用還在于預防違法犯罪行為,增進社會成員的安全感。
【論述】階級對立社會中法的兩種社會作用及相互間的聯系和區別:
⑴ 維護統治階級的階級統治,這是法的社會作用的核心。體現在:
①階級統治的含義極為廣泛,包括經濟、政治、思想等各個領域。
②法在維護階級統治方面,最重要的作用是確認和維護以生產資料私有制為基礎的社會經濟制度以及統治階級對被統治階級的專政。
③法在調整統治階級內部和統治階級及其同盟者之間的關系方面也具有重要作用。
⑵ 執行社會公共事務的作用。體現在:
①法執行社會公共事務方面的作用主要體現在:為維護人類社會基本生活條件的法律;有關生產力和科學技術方面的法律;有關技術規范的法律;有關一般文化事務的法律等等。
②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和社會制度的變革,執行社會公共事務的法律必然會日益復雜和增多。
⑶ 兩者的聯系和區別:
①這兩方面的作用是密切聯系的。首先,它們是相互依存的,缺少任何一方,另一方也就不存在了。其次,就具體法律而論,有的明顯地體現這一或那一方面的作用,有的則兩種作用交錯存在,或者以某一方面為主,另一方面為次。
②這兩方面作用的差別主要是:
首先,前一方面作用的對象是階級統治,后一種是階級統治以外的事務。兩者保護的直接對象是不同的。其次,維護階級統治的法律當然僅有利于統治階級,對被統治階級則是剝奪和壓迫;執行社會公共事務的法律,則有利于全社會而不是僅有利于統治階級。再次,執行社會公共事務作用的法律,即使在不同社會制度下,往往是相似的,可以相互借鑒。
【簡答】從政治理論角度來看我國法的社會作用是什么:
⑴ 保障和促進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和經濟體制改革;
⑵ 保障和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⑶ 保障和促進社會主義民主建設和政治體制改革;
⑷ 保障和促進對外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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