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行政法學要點筆記(19)


第十三章 行政賠償
一、行政賠償概述
(一)行政賠償的概念:
行政賠償是指行政主體對因違法行政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害而承擔的賠償責任。
(二)行政賠償與其他賠償的關系:
1.行政賠償與民事賠償
(1)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同 (2)發生損害的原因不同 (3)賠償費用來源不同
2.行政賠償與行政補償
(1)產生的原因不同 (2)承擔責任時間不同 (3)承擔責任方式不同
3.行政賠償與行政訴訟
(三)國家賠償制度的歷史發展
1.外國國家賠償制度的歷史發展
(1)國家賠償責任的否定階段(19世紀中期以前)
(2)相對肯定階段(一戰結束至二戰爆前) (3)完全肯定階段
2.我國國家賠償制度的歷史發展
(1)國民黨統治時期及1949年后中國臺灣當局的賠償責任制
(2)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國家賠償制度
二、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
所謂歸責,就是指責任的歸屬。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是指根據什么原則來判斷賠償責任可能歸屬于國家。
(一)過錯歸責原則
通常是指致害行為人存在著故意或過失或者致害行為本身存在著某種欠缺,方構成承擔賠償責任的根據。由于近代國家賠償責任理論是從民事侵權責任理論演繹而來,過錯歸責原則又是民事侵權理論的基石,所以,許多受民法學說影響較深的國家,確立了這一原則。
(二)過錯加違法或不法歸責原則
是指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該原則是目前許多國家均適用的歸責原則。
(三)無過錯歸責原則(危險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也稱危險責任原則或嚴格責任原則,即在國家公務活動中,只要有損害結果發生,國家就要承擔賠償責任,而無需考慮致害人的過錯。
(四)違法歸責原則
是指國家賠償以職務違法行為為歸責標準,而不問侵權公務過錯的有無。何謂“違法”,在國家賠償理論中有兩種不同解釋:一種為狹義說,指致害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的明文規定;另一種為廣義說,指除違反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規范外,還包括違反法律的誠信原則、公序良俗原則、尊重人權,權力不得濫用原則、盡合理注意原則等。
三、國家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
(一)侵權行為主體 (二)執行職務行為的違法 (三)損害事實 (四)因果關系
四、行政賠償范圍
(一)行政賠償范圍的含義
學術界:第一種觀點認為行政賠償的是國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的領域。第二種觀點認為賠償范圍包含兩方面的內容:第一,國家對行政活動中哪些損害相對人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國家賠償行政相對人因違法行政而受到的哪些損害。
(二)確定行政賠償范圍的原則
1.確保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2.充分體現憲法精神原則 3.切實可行原則
(三)行政賠償范圍
1.侵犯人身權的行政賠償 2.侵犯財產權的損害賠償 3.國家不予賠償的情形
(四)行政賠償的方式和計算標準
1.行政賠償方式:支付違約金、返還財產、恢復原狀
2.行政賠償標準:人身權的計算標準、財產權的計算標準
(五)行政賠償程序
1.向行政機關提出賠償
依法確認??提出賠償??依法賠償??對賠償有異議可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
2.訴訟賠償:(1)提起的條件(2)受理(3)管轄
3.國家賠償時效的期間及起算
國家賠償時效期間的概念:是指權利受到國家公務行為侵害時請求保護的期限。
五、行政追償程序
(一)行政追償概念:又稱行政求償,是指行政賠償義務機關代表國家向行政賠償請求人支付賠償費用以后,依法責令有故意或或過失的公務員、受委托的組織和個人承擔部分或全部賠付費用的法律制度。
(二)行政追償的種類:
1.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對工作人員的追償 2.行政委托組織對受委托組織或個人的追償
3.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之間的追償 4.各級人民政府對行政機關的追償
(三)行政追償的范圍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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