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行政法學要點筆記(13)


第十章 行政主體實施的其他行為
一、行政指導行為
(一)行政指導的概念與特征:
所謂行政指導,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其所管轄事務的范圍內,對于特定的行政相對人運用非強制性手段,獲得相對人的同意或協助,指導行政相對人采取或不采取某種行為,以實現一定行政目的的行為。行政指導是行政機關的一種重要的行為形式,以行政指導方法調整行政機關同行政相對人之間的關系,形成行政指導關系。
行政指導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①行政指導具有非強制性。 ②行政指導具有準行政性。
③行政指導具有能動性。 ④行政指導關系中行政主體具有優越性。
(二)行政指導的方式和種類
行政指導,通常采用說服、教育、示范、勸告、建議、協商、政策指導、提供經費幫助、提供知識、技術幫助等非強制性手段和方法。
(三)實施行政指導的條件
1.行政指導必須是屬于該行政機關權限范圍的事項。
2.行政指導也要服從法律優先的原則,不能與法律明方規定及法律的一般原則相抵觸。
3.行政指導要求相對人協助具有任意性,所以,對相對人可以任意放棄或處分其利益進行限制的行政指導,即使是法定外的行政指導,也應予以允許。
4.當行政指導的要件由法律規定時,行政指導的權限自身受法律制約,因此,不能允許進行違反該要件的行政指導。
(四)行政指導的原則: 1.正當性原則 2.自愿性原則 3.必要性原則
二、行政合同
(一)行政合同的歷史和理論背景
1.法國行政法對行政合同和一般的民事合同有明確的劃分。
2.在英美法系國家,由于實行一元化普通法院裁判制度,不注重公法與私法的劃分,因此沒有明確的行政合同或行政契約的概念。但這不等于說,英美國家沒有行政合同這類行為以及調整這些行為的規則。
3.我國行政合同觀念的發展,與是否承認公法與私法的劃分沒有必然的聯系,但與政府管理體制以及與此相適應的管理觀念有直接的關系。
(二)行政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體之間,或行政主體與相對人之間,為實現國家行政管理的某些目標,而依法簽訂的協議。行政合同即有國家行政的特點,又有合同的一般特點。行政特點和合同特點的結合,構成了行政合同的特征。
特征:①行政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體。
②簽訂行政合同的目的在于實施國家行政管理的目標,行政合同的內容涉及到國家和社會的公共事務。因此,它受法律的特別護,由不同于一般民法規則的調整。
③行政合同以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為成立要件,不能以行政命令強迫當事人簽訂行政合同。這正是行政合同不同于具體行政行為的區別所在。
④在行政合同的履行、變更或解除中,行政主體享有行政優益權。
(三)行政合同行為
1.行政合同行為的概念
行政主體簽訂、履行、變更或解除行政合同的各種活動構成了行政合同行為。行政合同行為即不全是行政行為,也不全是民事行為,它是一種與行政相關的行為。
2.行政合同的締結和履行
行政合同的締結同一般民事合同締結的規則沒有什么區別,須經要約和承諾過程。但行政合同大多由行政主體提出要約。行政主體締結行政合同須遵循三個規則:
(1)出于行政需要; (2)不超越行政權限; (3)內容與范圍為法律所允許。
3.行政合同締結的方式:招標、拍賣、協議
(四)行政合同的基本內容
行政合同的基本內容,是指行政合同主體在行政合同中應當享有的權利和履行的義務。
1行政機關的權利義務
①行政機關的權利。
(1)選擇相對方的權利。 (2)對合同履行的監督權和指揮權。
(3)單方變更和解除合同權。 (4)制裁權。
②行政機關的義務
(1)依法履行合同的義務。 (2)兌現為相對人履行合同提供的優惠。
(3) 特權行為的補償義務。 (4)損害賠償。 (5)支付報酬。
2相對人的權利義務
①相對人的權利。
(1)取得報酬權。(2)取得優惠權。(3)損害賠償請求權。(4)損失補償請求權。
②相對人的義務。
(1)全面、完全履行合同的義務。相對人的首要義務是按照合同的要求,在約定期限內認真履行合同義務。 (2)接受行政機關的監督、指揮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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