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行政法學要點筆記(12)


(九)行政處罰執行程序:
1.行政處罰執行的原則:(1)當事人自覺履行原則(2)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不停止執行原則(3)決定罰款與收繳罰款相分離原則
2.行政處罰執行的措施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51條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處罰法第52條和第53條還規定: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除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外,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九、行政強制
(一)行政強制的概念和特征
1.行政強制的概念
行政強制是指行政主體為實現行政目的,對相對人的財產身體及自由等予與強制而采取的措施。行政強制包含了行政強制執行和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執行: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行政相對人不履行其應履行的法定義務,行政機關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行政強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義務,或者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活動。
行政強制措施:行政主體為了實現一定的行政目的對行政相對人的人身或物予以強制而采取的手段和方法。
行政強制與行政強制執行最根本的區別在于:前者是特定的行政主體,出于維持社會管理秩序的需要,為預防或制止危害社會事件的發生,針對行政相對一人的人身、行為、財產或其他權益所作出的限權性的強制行為;后者是指因行政相對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理決定,有關國家機關對其采取強制手段,迫使其履行該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
2.行政強制措施的特征:具體性、強制性、臨時性、非制裁性、可訴性。
3.行政強制執行的特征:
(1)以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為執行主體。
(2)以已經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為執行內容。
(3)以行政相對人不履行具體的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為前提。
(4)以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以外的申訴為法律救濟途徑。
(二)行政強制法
中國于1996年推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之后,一個獨立于行政處罰并與其相銜接、匹配的具體行政行為,即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二)項所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和由該法第66條所涉及的“行政強制執行”,受到立法部門與理論界的廣泛關注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已把制定“行政強制法”(該法主要用于統一規范“行政強制執行”和“行政強制措施”)列入本屆立法計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已進人該法制定的“實質性操作”階段.現在草案已出臺,并遞交本次人大會議討論。
(三)行政強制的法理依據
1.任何人都應當履行法定義務。 2.國家對權力的自救具有充分的正當性。
3.國家機關之間的權力應當分立制約。 4.國家對公民基本人權的保障。
(四)行政強制立法的現狀:
1.德國行政強制立法問題在100多年以前就引起了德國重視 。
2. 奧地利在行政強制法典化的表現并不遜色 。 3 .美國同樣重視行政強制的立法問題 。
4.英國的情況與美國相似 。 5.法國并沒有統一的立法,分散的立法也并不多見。
6.中國中國臺灣在舊中國,就存在行政強制立法 。
(五)行政強制法的基本原則
1.行政強制法定原則:設定權法定,主體法定,手段法定,對象法定,程序法定。
2.期待當事人履行原則(充分說明理由;充分告誡程序;窮盡非強制手段)。
3.行政強制最小損失原則。 4.間接強制優于直接強制 。
(六)行政強制主體
1.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主體
大陸法系各國或地區的行政強制執行制度,對于公法上給付義務之執行”,多有移送法院按民事執行程序執行的規定,但以執行標的為區分,仍有相當數量的執行案件由行政機關自我強制執行。綜觀各國地區)的立法及判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主體分為以下幾種:(1)法院(2)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3)專門行使執行權的行政機關
2.公法上行為不作為或容忍義務之執行主體
公法上行為不作為或容忍義務的強制執行原則上由作出行政行為(行政處分)、課以義務的行政機關執行,但此類執行依其執行方法分類,可區分為“間接強制”和“直接強制”兩種。
3.中國現行立法中行政強制主體設置之缺陷及其對策:
從中國大陸行政強制執行立法可以看出行政強制強執行以法院為主,以行政機關為輔。
現行的行政強制主體的設置存在的問題可以歸納方面:
(1)行政機關擁有的自行強制執行權非常有限致使行政權疲軟,影響行政效能的正常發揮;
(2)申請人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案件過多,使人民法院負擔過于沉重,削弱了人民法院自身的審判職能和執行職能。(3)執行主體混亂,使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七)中國現行行政強制的基本手段
1.執行性行政強制手段
執行性行政強制手段即行政強制執行手段實施可通過兩種不同的途徑,即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強制執行手段可分為以下三類:
(1)代執行
代執行也稱代履行是指義務人不履行法律法規等規定的或者行政行為所確定的可代替作為義務,由行政主體或第三人代為履行并向義務人征收必要費用的行政強制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具體手段:①強制拆遷。②強制拆除。③強制清除。④代為恢復原狀。⑤強制處理(置)。⑥強制治理 。⑦強制修理。
(2)執行罰
亦稱強制金,是指有關國家機關對拒不履行法定義務或已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相對人科以新的金錢給付義務,以迫使其履行的強制執行措施。
主要有以下幾種手段:①加收滯納金。②加收滯報金。③加處罰款。
(3)直接強制
在采用代執行、執行罰等間接手段不能達到執行目的,或無法采用間接手段時,有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依法對義務人的人身或財產直接實施強制,迫使其履行義務或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根據法律規定,直接強制的手段主要有:①強制傳喚。②強制拘留。③強制服役。④強制收繳。⑤強制收購。⑥強制收兌。⑦強制結匯。⑧強制拍賣。⑨強制變賣。⑩強制劃撥。⑾強制扣繳。
2.非執行性行政強制手段
非執行性行政強制手段即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1款第2項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根據適用條件,非執行性行政強制手段又有一般強制與即時強制之分。
(1)一般強制
我國法律規定的一般強制手段包括:
①強制檢查:指行政主體為了實現行政目的,依據其職權,對一定范圍內的行政相對人強制進行的、能夠影響該相對人權益的檢查、了解等收集信息的活動強制檢查具體有下列手段:盤問檢查、訊問查證 、搜查 、現場檢查、查驗、診驗或留驗。
②強制檢疫:指有關行政主體為了防止人類、動物及動物產品植物及植物產品的傳染性疾病從外地(或可能染有傳染病的傳染病區)傳入本地區,依法對出入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員、國內交通工具、出入境的動植物等進行檢查、留驗、隔離、監測等的一種行政強制手段。
③強制保全:指行政主體在由于相對一方的行為可能使行政決定難以做出或作出的行政決定難以執行的情況下,依法對相對人的財產或物品予以強行限制的行政強制手段.其具體手段主要有:查封、扣押、凍結、證據登記保存。
④強制銷毀:指行政主體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預防、控制、消除某種社會危險事態的發生與蔓延,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直接或間接地對某種具有特殊社會危害性的物體予以焚毀、深埋或者破壞的一種行政強制手段。
⑤勞動教養:指對有違法行為但尚未構成犯或雖構成犯罪但不夠刑事處分的人,依照有關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將其收容于勞動教養場所,實行強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種行政措施。
⑥強制戒毒:指對吸食、注射毒品成癮人員,在一定時期內通過行政措施對其強制進行藥物治療、心理治療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癮。
⑦收容:包括收容教育、收容教養、收容遣送等
⑧管制:是一系列具體管制手段的總稱,包括交通管制、現場管制、防火管制、特別管制。
⑨取締:指依法具有行政強制取締權的行政主體對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取締對象實施的一種行政強制措施。
(2)即時強制:即時強制手段根據其目的,可分為以下兩類:
第一類是即時強制預防手段行政即時強制預防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對即將危害社會的人或物采取強制措施,以預防危害事件的發生這類手段具體有:
①封鎖。②隔離。③疏散。④強制約束。⑤緊急免疫接種。
第二類是即時強制制止手段。行政即時強制制止是指行政主體及其行政人對正在危害社會的行為采取的即時強制具體包括:①立即拘留。②強行帶離。③強行驅散。
(八)中國行政強制手段之現狀分析與思考:
1.行政強制手段的種類十分繁雜。 2.行政強制手段的名稱極不規范。
3.行政強制手段的設定基點缺乏同一性。 4.行政強制手段外部邊界缺乏清晰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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