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行政法學要點筆記(7)


六、規定行政措施
(一)行政措施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指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為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或上級行政機關的決議或命令而規定的各種辦法和手段。
2.行政措施主要有下列特征:
(1)從主體上看,有權規定行政措施的,是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政府。
(2)從內容上看,行政措施側重于規范行政管理的程序、手段和方法,它并不直接規定相對人的權利和義務。 (3)從性質上看,行政措施是行政規范的一種形式,對行政行為具有普遍的規范意義,但它不屬于行政法律規范形式。
(二)行政措施的名稱與規定程序:
目前常見的名稱有:命令、令、指令、決定、決議、指示、布告、公告、通告通知等。
行政措施的規定程序不象行政法規或行政規章那么嚴格。可由行政首長或政府會議作出。
(三)行政措施的法律意義:
行政措施的法律意義不在行政訴訟方面。它既不能作為相對提起行政訴訟的法律依據,也不能成為人民法院裁判案件的標準。行政措施對于行政行為的有效實施起很大的作用,它對行政主體其行政人的行為具有程序上的約束力。
七、發布抽象性的決定和命令
(一)決定和命令以及法律依據:
行政機關制定和發布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和命令,是抽象行政行為一種重要形式。
在所有的抽象行政行為中,有權發布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和命令的主體最為廣泛。
從中央人民政府到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均有權發布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和命令。
(二)決定和命令的法律地位:
關于各級人民政府發布該類決定和命令的程序以及決定、命令的名稱,目前尚無法律作出規定,故沒有統一的程序和名稱。
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和命令不屬法律和法規,因而它在行政訴訟中沒有直接依據上的意義,既不能作為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適用或參照規范,也不能作為相對人提起行政訴訟的依據。
但是,決定和命令作為抽象行政行為的一種形式,自然具有普遍的約束力,同樣是行政主體和相對人在國家行政管理中必須遵循的行為規則。
八、我國規范性文件的現狀與問題
(一)規范性文件制定的現狀:
1.制定機關眾多。 2.數量巨大。 3.種類繁多,內容龐雜。
(二)規范性文件的特點:
1.貫徹實施上位法律法規的規范性文件占有較大比例。
2.所有不同層次的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都在根據本級政府職責權限制定創制性的管理規范。
3.規范管理相對人行為的仍然占大多數。 4.各級政府及所屬部門發布的數量差別很大。
(三)存在的問題:
1.從內容上看主要表現為:
(1)超越權限規定了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行政機關的規范性文件規定的事項。
(2)實行地區封鎖,限制或歧視外地外國產品和企業 。
(3)實行行業壟斷,保護哈密行業產品,制定商品或服務。
(4)擅自增設行政許可,違法設立收費,基金集資攤派項目。
(5)通過規范性文件增加或減少行政執法程序。
2.從制定和發布上主要表現為以下問題:
(1)在制定主體方面,除了各級政府和政府所屬部門外,還存在行政機關內部機構,辦事機構,臨時機構,事業單位,群眾團體等。
(2)在制定程序方面,歸案性文件制定工作缺乏計劃性,科學性隨意性較大。
(3)民主參與不夠,透明度不高。 (4)公開化程度不高。
(5)制定技術方面,照搬照抄比較普遍。 (6)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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