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房地產法串講筆記(9)


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農村土地承包人對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處分的權利。
2002年8月29日通過《農村土地承包法》使之趨于完善并增強可操作性
原則:農村土地承包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利益關系
農村土地的范圍:農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使用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
2、家庭承包經營
(1)發包方權利:發包的權利、監督的權力、處理的權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發包方的義務:維護承包方的土地經營權、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為承包方提供必要的服務、組織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3)承包方的權利:土地承包經營、土地承包經營的流轉、承包地被征用、占有時依法獲得補償的權利、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4)承包方的義務: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1、耕地的承包期限為30年2、草地的承包期限為30-50年3、林地的承包期限為30-70年,特殊林木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承包期間,發包方不得收回土地,需要注意以下兩種變化情況:(1)承包期間,承包方人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2)承包期間,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會發包方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例外: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況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進行適當的調整,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等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用于調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預留的機動地、通過依法開墾等方式增加的、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守以下原則
1、平等協商、自愿、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2、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3、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4、受讓方需有農業經營能力
5、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或流轉的方式
承包方將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過一年的,可不簽訂書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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