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房地產法串講筆記(2)


怎樣認識房地產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
答:在國民經濟中,房地產業的支柱地位和作用主要體現在它的基礎性和先導性上。
(1)基礎性。土地的開發和利用為人類提供著生存、發展的基礎性物質條件。唯物主義認為,滿足衣、食、住、行等項需要是人們從事生產活動和社會活動的起點。(2)先導性。包括建筑業在內的廣義房地產業的發展,為農業、工業、商業、運輸業等國民經濟基本行業的繁榮發展提供著先導性物質條件。房地產業的發展為擴大對外開放、吸收利用外資創造著良好的經濟環境。特別是在我國現階段,大力發展普通居民住宅建設,將成為國民經濟的一個新的增長點。
總之,國家的繁榮穩定、人民的安居樂業,都離不開房地產業的持續、快速、健康的發展。為農業、工業、商業、運輸業等國民經濟基本行業的繁榮發展提供先導性物質條件。在我國現階段,大力發展普通居民住宅建設,將成為國民經濟的一個新的增長點
二、房地產關系的法律調整
(一)房地產關系是指人們取得、開發、利用、經營和管理土地、房屋而形成的社會關系。
(房地產關系本質上屬于經濟關系,因為他具有直接的物質利益內容)
房地產關系按其法律特征可分解為民事(商品)性質的經濟關系和行政管理性質的經濟關系
a、民事(商品)性質的房地產關系指的是平等主體之間基于土地、房屋而發生的所有、使用、轉讓、抵押、租賃等經濟關系
b、行政管理性質的房地產關系指的是不平等主體之間基于土地、房屋的征用、拆遷、土地用途管制、建設立項審批、房地產稅征收以及行政調處有關糾紛等經濟關系
(二)房地產關系(兩種不同性質的房地產關系)
兩種不同性質的房地產關系有時各自單獨存在,有時又交織在一起而構成綜合性經濟關系。無論采用行政處理,抑或采用司法處理,首先都需要對房地產關系進行分類。這里引進幾個規范性文件加以說明:
1、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1999年4月29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依照這一規定,因對行政機關就土地、礦產、森林的權利歸屬處理不服而引起的爭議應列為行政管理性質的關系。
2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11月25日發出的《關于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該通知提出三點意見:
第一、凡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房地產方面的權益發生爭執而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訟爭的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庭依法受理。
第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門就有關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歸屬的處理決定不服,或對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門就房地產問題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的行政審判庭依法受理。
第三、凡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關起訴條件的屬于歷史遺留的落實政策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因行政指令而調整劃撥、機構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產糾紛,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而引起的占房、騰房等房地產糾紛,均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當事人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依法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可告知其找有關部門申請解決。
按照以上意見,當事人之間的房地產權益屬于民事性質的關系;行政相對人與行政管理機關之間就房地產管理事項引起的關系屬于行政性質的關系;至于歷史遺留問題、體制變動問題、單位內部問題,因其情況過于復雜,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可由個有關部門、單位自行處理,但分析起來,還是可能分別屬于民事權益關系或者行政管理關系的。
3、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7月24日在其《關于受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案件的批復》中提出:
第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人民法院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機關依職權作出的有關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問題的裁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行政案件受理;
第二、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因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發生爭議,或者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后,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未經行政機關裁決,僅就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以上意見,也是把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商品)性質的關系與不平等主體之間的行政管理性質的關系明確區分開來。
4、國務院2001年6月6日修訂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將兩類不同性質的房地產關系加以區分,對于房地產立法工作。對于行政管理,法律適用、處理糾紛方式的選擇等實際的行政、司法工作,都有著直接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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