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外國法制史知識點(74)


第二節 憲法
一、兩次大戰間憲法的變化
1、1932年前(一戰后初期)憲法的變化。
這期間的變化不是通過修改憲法,而是通過對憲法的解釋,政黨力量的增長及改革選舉法來實現的,根本動力是群眾反對官僚、軍閥、財閥三位一體的反動統治和爭取民主權利的斗爭。
A、議會地位的提高。1912年,美濃部達吉提出“國家法人說”、“天皇機關說”,是一種企圖削弱天皇權力提高議會作用的資產階級主張。
B、政黨內閣的出現。這一時期只有兩個政黨即政友會和民政黨(憲政會),以1918年原敬內閣為開端,兩黨輪流組閣,但只維持十多年,1932年在軍部干預下被軍閥官僚內閣所取代。
C、選舉資格的放寬。1889年與明治憲法同時頒行的選舉法是同期資產階級選舉法中最保守的選舉法,1919進行改革,但只給了中等資產階級和地主以選舉法,1925又改革,將財產資格限制取消,但有“欠格條項”。被選舉權保留了保證金制度,候選人交2000日元,可見,勞動人民很難選入議會。
日本這一時期議會民主雖不全,但在日本史無前例,稱為“大正德謨克拉西”。
2、1932后憲法的變化
1932犬養毅被刺后,日本在原有天皇制度的基礎上,通過加強軍部的權力,削弱議會的權力,剝奪人民的權利逐步法西斯化。
A、無限擴大軍部的權力。1936年設立“五相會議”,凡屬重大決策不再由全體內閣會議討論,而只有首相、陸相、海相、外相和藏相(財政大臣)決定,把權力集中在軍部手中。1937設立由天皇和軍部組成的“帝國大本營”,行使國家最高決策權,樹立軍部獨裁體制。1943東條內閣頒布《戰時行政職權特例》,把軍部法西斯統治用法律公開肯定下來。
B、不斷削弱議會的權力。1935年設立內閣企劃局,實際上取代了議會的職權。議會完全被軍部控制,成為御用工具。
C、國民的權利自由被剝奪殆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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