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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外國法制史知識點(73)

更新時間:2013-06-07 14:02:23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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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戰后日本法律制度的改革與完善

  1945年日本投降后,以1952《舊金山和約》為分界線,前一階段進行改革,后一階段致力完善。

  1、1952年前法律制度的改革

  戰爭結束后,美進駐日本,日本立法活動都是直接或間接在占領政策指導下進行的,任務是實行法制改革,廢除包括憲法在內的原有軍事法西斯法律制度,重新制定憲法和法律,修改民、商、刑、訴訟法等主要法典。同時仿效美國模式對法院組織和訴訟制度進行了重大改革,朝和平民主方向邁進一大步。但美日集團奉行一條反人民的路線,使戰后法制改革帶有兩面性。如新憲法一方面把天皇保留下來并確立了財閥地主的統治地位,另一方面較多列入一些和平民主的條款。民刑法中露骨的帶有封建軍事法西斯的內容被廢除了,但某些不利于人民和具有封建殘余性的規定存了下來。總之,進步的一而是主要的,是世界和平民主力量和日本人民為政治民主化而斗爭的產物。

  2、1952年后法律制度的完善

  1952《舊金山和約》生效標志日本被占領狀態的結束和獨立的開始,日本這段的立法任務,主要是制定修改和完善各種單行法,社會、經濟改革有關的立法受到特別重視,教育立法也發展起來。今天日本的法律制度已相當完善了。但這一時期,統治集團頒布了許多反動法令,如1952《防止破壞活動法》、1953《限制罷工法》、1960《防止政治性暴力行為法》等,存在一種反民主、反人權和反和平的逆流。

  總之,戰后40年來,日本由原來羅馬日耳曼法系演變為兼有羅馬日耳曼法系與英美法系特色的混合法系,原因是美國法成了日本移植和學習的主要對象。

  日本當代法律制度的基本特點:英美法的影響主要表現在憲法、商法、訴訟法等;刑法和民法等領域基本上以羅馬日耳曼法為基礎;日本固有的某些制度,也得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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