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外國法制史知識點(50)
第五節 日本訴訟法典
一、訴訟法典的制定
1、1880年治罪法的公布。日本最早制定的西方式刑事訴訟法典是1880年與舊刑法典同時公布的治罪法,以保阿索那特草案為基礎,以1808年法國治罪法為藍本制定的,不適合日本國情。第二編對刑事法院的組織與權限作了規定,是該法一個特點。
2、1890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裁判法的頒行1890年刑事訴訟法是配合法院組織法的制定,參照德國刑事訴訟法典,在治罪法的基礎上改成的,較為適合日本需要,確立了日本刑事訴訟的格局。
明治維新初,日本無民更是如此訴訟法典,只依據單行法令審判,并廣泛運用和解程序。1880仿照法國1807民事訴訟法制定草案,但未審議。德國人鐵肖幫助起草民訴法典,1890公布,次年1月實施,這是日本第一部民事訴訟法典,同時公布補則《關于婚姻事件、收養養子事件及禁治產事件的訴訟規則》、《非訴訟事件程序法》。
二、訴訟制度的基本特點(近代)
日本訴訟制度主要是仿效德國模式建立起來的。特點是:
1、與法院分為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相適,訴訟也分為普通訴訟與行政訴訟兩種。普通訴訟即一般民刑案件由普通法院受理,普通法院分為區法院、地方法院、控訴院、大審院,四級三審制。行政法院設于東京,由裁判長和5名以上評定官組成,實際屬于行政各部的一個行政機關,一審終審制。原則上,行政訴訟應先向地方上級官廳提出訴愿并經其裁決后才能提起。
2、刑事訴訟中的公訴采取國家追訴主義,民事訴訟貫穿當事人進行主義,法院不干涉的原則。
3、刑事訴訟把預審作為公判前必經程序,民事訴訟則強調和解。
4、法院得以職權調查證據,一切證據都由法官按“自由心證”評斷。證據調查的職權主義,是日本刑事、民事訴訟法的共同特點。一切證據都由法官自由判斷,這就確立了“自由心證”原則。
總括日本刑事與民事訴訟基本特點,可看出法官在訴訟中居于主導地位,較之法、德兩國更顯突出,訴訟制度不免帶有更大專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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