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中國法制史串講筆記(15)


第三節明朝法制的主要內容
[單選]廷杖盛行于明朝。
[單選]明朝廢除宰相后,中央實際上的決策機構是內閣。
[單選]為了規范市場活動,保證公平交易,被明律認定為擾亂市場的不法行為是把持行市。
[單選]明朝官方的對外貿易方式是朝貢。
[單選]明朝官吏選任最基本、最主要的途徑是科舉。
[多選]明朝契約的種類主要包括買賣、借貸、典當、租賃。
[多選]明朝對官吏的考核結果可分為稱職、平常、不稱職。
[名詞解釋]充軍:是將犯罪人發至邊遠地區充當軍戶,次于死刑而重于流刑。
[名詞解釋]違禁取利:借貸契約方面,明律規定利率為月利不得過3分(3%),利息累計不得超過原本。
[簡答]簡述明律定罪量刑的特有原則。
第一,確立比附原則。明律規定,律條沒有明文規定的行為應比照最相近的律條定罪量刑,或加重或減輕刑罰,并上報刑部轉呈皇帝批準。
第二,化外人相犯確立屬地主義原則。明朝改變以往的規定,對于所有的化外人犯罪,全部按照明朝的法律進行處理,這一規定確立了屬地主義原則,不再采用屬人主義原則,與唐朝規定相比,是立法上的一大進步,也是明朝加強專制主義統治的體現。
[論述]試述一條鞭法的主要內容和意義。
明萬歷二十年(1592)內閣首輔張居正通令全國實行“一條鞭法”這種新的賦稅制度。
“一條鞭法”是將各種類型的賦役并為統一的貨幣稅予以征收的賦稅制度。其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將各州縣的田賦、雜稅和差役合并,統一征收;二是田賦除部分地區征收米糧外,其他一律征收折色銀;三是各項雜稅和差役等統一折算成白銀,平攤入土地,按照土地和人丁的多少征;四是征收賦稅實行“官收官解制”,即由官府自行負責征收和解運。因此,“一條鞭法”的實行是古代賦稅制度的一項重要改革,具有一定的進步意義。它簡化了賦役的征收項目和手續,一定程度上減輕了農民的負擔;實行賦役合一,以繳納銀錢代替力役,使農民對國家的人身依附關系進一步削弱;以貨幣稅代替實物稅,擴大貨幣的流通范圍,推動明中葉以后商品貨幣經濟的發展。
第四節明朝的司法制度
[單選]明朝在省級設置掌司法與監察的機構是提刑按察使司。
[單選]明朝在州縣以下設申明亭,雖非正式的政權機構,但依法具有調停民間糾紛的職能。
[單選]明朝在暑熱季節來臨前對在押未決囚犯進行清理發落的制度稱為熱審。
[單選]明代設立的擁有巡查緝捕之權的軍事特務機關是錦衣衛。
[多選]明朝中央司法機關號稱“三法司”,包括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名詞解釋]大審:是皇帝定期派出代表與朝廷高級官員會審在押罪囚的制度。
[簡答]簡述明朝會審制度特點。
明朝會審制度是傳統審判制度日趨完善的一種表現,其特點有:第一,參加會審的均為朝廷高官,主要針對的是疑難案件或大案;第二,監察機構在會審中占據重要地位;第三,會審主要是眾多官員會同審理,為皇帝的最后裁決提供意見。因此,會審制度是中國傳統審判制度“慎刑”的體現,對于清理積案、監督各級司法機關起著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同時也是中國古代司法行政不分的典型表現,體現了在司法領域內君主專制集權的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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