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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中國法制史串講筆記(4)

更新時間:2013-04-28 09:17:43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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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秦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節秦朝的法制指導思想

  [論述]試述秦朝的法制指導思想。

  (1)事皆決于法。秦王朝建立后,確立“事皆決于法”的原則。在這一法制思想指導下,秦朝在立法上越發細密,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調整范圍非常廣泛,所謂“治道運行,諸產得宜,皆有法式”。

  (2)法令由一統。秦始皇確立“法令由一統”的立法原則,包含兩層含義:一是指國家立法權掌握在君主手里,其他人不得篡奪;二是法度統一,全國各地適用同樣的法律,即“海內郡縣,法令由一統”。在這種法制思想指導下,秦朝建立君主專制的中央集權,皇帝集立法、司法、行政大權于一身,強調君主獨斷,法自君出。

  (3)輕罪重刑。秦自商鞅變法后一直奉行重刑主義原則。秦王朝建立后,更是將嚴刑峻法推向極至。秦朝統治者將法家重刑理論訴諸實踐,迷信刑罰,導致用刑的殘酷和刑罰的濫用,這成為秦朝僅二世滅亡的直接導因。

  第二節秦朝的立法概況

  [單選]“式”作為一種法律形式,最早出現于秦。

  [單選]秦朝司法審判的成例叫廷行事。

  [名詞解釋]云夢秦簡: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夢縣城關睡虎地發掘了十二座戰國末至秦朝的墓葬,從其中的11號墓中出土了大量秦朝竹簡。經過考古工作者的整理拼復,共得秦簡1155支。這批竹簡統稱為“睡虎地秦墓竹簡”,簡稱“云夢秦簡”。

  [名詞解釋]《封診式》:是關于司法審判工作的程序,是對司法審判工作的要求以及訴訟文書程式的法律文件。

  [簡答]簡述秦朝法律的主要形式。

  (1)律。是經過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由朝廷正式頒布的規范性文件。具有較強的穩定性。

  (2)制、詔。是皇帝針對某事發布的帶有規范性質的命令。

  (3)式。即格式、程式,是關于國家機關在某些專門工作中的程序、原則及有關公文程式的法律文件。

  (4)法律答問。是以問答的形式,利用案例的方式,對法律內容、法律適用及訴訟程序等問題作出具體說明。

  (5)廷行事。是一種成例,是司法機關對案件進行審理判決的先例,它可作為審理判決案件的法律依據。

  第三節秦朝法制的主要內容

  [單選]秦律規定,偷偷移動田界標志的行為構成盜徙封罪。

  [單選]秦律中區分故意和過失,其中稱故意為端。

  [單選]秦規定出售的商品上必須系簽標明價格的是《金布律》。

  [單選]秦朝負責皇宮內廷的安全警衛的是郎中令。

  [多選]秦朝選任官吏的方式有薦舉、征召、任子。

  [多選]秦朝中央設置的“三公”中有太尉、御史大夫、丞相。

  [多選]秦律中破壞經濟秩序罪的罪名有逋事、乏徭罪、匿戶罪、盜徙封罪。

  [名詞解釋]以古非今罪:即以過去之事非議或指責當朝政策和制度。

  [簡答]簡述秦定罪量刑的原則。

  (1)以身高確定刑事責任能力。

  (2)區分有無犯罪意識。

  (3)區分故意與過失。

  (4)共犯加重處罰。

  (5)自首減刑。

  (6)誣告反坐。

  (7)犯罪連坐。

  [簡答]簡述秦朝有關勞役刑的規定。

  勞役刑是限制罪犯自由并強制其從事勞役的刑罰。當時的勞役刑名目繁多,基本形成了一套由重到輕的勞役刑體系:

  (1)城旦舂,是勞役刑的一種,即強制筑城、舂米的徒刑。城旦,指男犯為筑城等勞役;舂,指女犯為舂米等勞役。

  (2)鬼薪、白粲。即強制罪犯從事為宗廟砍柴伐薪、擇米一類的勞役。鬼薪,指男犯為祭鬼神而上山砍柴;白粲,指女犯為祭祀鬼神擇米做飯。

  (3)隸臣、隸妾。即強制犯人從事不同場所勞役的刑罰。男犯為隸臣,女犯為隸妾。

  (4)司寇。即強制罪犯到邊遠地區“伺察竊盜”兼服勞役的刑罰。

  (5)候。秦時最輕的勞役刑,是將犯人發往邊地伺望敵情的刑罰。

  第四節秦朝的司法制度

  [多選]秦律中危害專制皇權罪的罪名有不敬皇帝罪、誹謗與妖言律、妄言罪、投書罪、以古非今罪、非所宜言罪、挾書罪。

  [名詞解釋]公室告、非公室告:秦將告發案件分“公室告”與“非公室告”兩種?!肮腋妗保侵父姘l他人的殺傷和盜竊行為,百姓對此類案件必須告發,官府必須受理?!胺枪腋妗?,是指告發子盜父母,父母擅殺、刑、髡子及奴妾等,百姓對此類案件不得告發,官府也不得受理。

  [名詞解釋]乞鞫:判決后,若是當事人不服判決,允許要求重新審判,稱為“乞鞫”。

  [簡答]簡述秦朝的司法機關。

  (1)皇帝擁有最高審判權和最終裁決權。重大案件均由皇帝親自裁決。

  (2)皇帝之下,中央常設司法機關為廷尉,其長官亦稱廷尉,主要有兩個職責:一是審理皇帝交辦的詔獄等重大案件;二是審核平決各郡上報的重大或疑難案件。

  (3)地方行政機關為郡、縣兩級,即是行政機關,同時又是地方司法機關,由郡守、縣令(長)兼掌司法職能,下置郡丞、縣丞協助處理司法事務。

  (4)縣以下設鄉,鄉以下是亭,亭以下是里。這些基層機構也有一定司法權。第五章漢朝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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