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國際法學習筆記(90)


第八章 條約法
一、條約――是國際法主體間以國際法為準而締結的確立其相互權利和義務的國際書面協議。
特征:1、條約是國際法主體間簽訂的協議。 2、條約為締結主體創設國際權利和義務。
3、條約必須以國際法為準; 4、條約以書面形式為主。
二、條約的名稱:1、條約:《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中國與緬甸邊界條約》、《南極條約》等。
2、公約: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等。
3、協定:《中國和塔吉克斯坦國界協定》、《中國與東盟的自由貿易協定》等。
4、議定書:2001年《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議定書》等。
5、憲章、盟約、規約:1945年《聯合國憲章》、《國際聯盟盟約》、《國際法院規約》等。
6、換文:1985年中國與澳大利亞的《關于相互增設總領事館的換文》等。
7、宣言、聯合聲明:1943年《開羅宣言》、1984年《中英關于中國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
三、條約締結的一般程序:1、談判; 2、簽署; 3、批準;
4、交換或交存批準書; 5、登記和公布。
四、條約的加入――是指沒有在條約上簽字的國家表示同意接受條約約束的一種正式法律行為。條約的加入是非締約方參加多邊條約的行為。
五、條約的保留――是指一國在簽署、批準、接受、贊同或加入條約時所作的單方面聲明,不管其采用怎么樣的措辭或名稱,目的是排除或更改條約的某些規定對該國適用時的法律效果。
特征:1、保留應在一國表示接受條約約束時作出;
2、保留可以采用任何措辭或名稱;
3、保留的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條約的某些條款對提出保留的當事國的拘束力。
六、條約保留的法律效果。
1、保留在保留國與接受保留國之間產生的效果:保留國提出的修正在保留國與接受國間有法律效力。
2、保留在保留國與反對保留國之間產生的效果:
(1)如果反對國并不反對整個條約在它們與保留國之間生效,那么,保留的條款在它們之間不適用,而其他條款在保留國與反對國之間照常適用;
(2)如果反對國反對整個條約在它們與保留國之間生效,那么,條約在兩國之間沒有效力。
七、條約沖突的解決:1、條約本身有明文規定其同其他國際條約之關系的,遵從條約的規定;
2、如果前后所訂的兩個條約的當事國相同,一般適用“后法優于前法”的原則,以后條約代替前條約,即適用后條約。
3、當先后所訂條約的當事國不完全相同時,在同為先后兩個條約的當事國之間,適用后訂條約;在同為兩條約的當事國與僅為其中一個條約的當事國之間,適用兩國均為當事國的條約。
八、條約對第三方的效力問題。
1、條約效力原則上不及于第三國,是條約法上一項重要的原則,稱為“條約相對效力原則”或“條約不及第三國原則”。
2、“條約相對效力原則”的例外,即條約對第三國產生一定的效果或影響的情況(效力):
(1)條約為第三國規定義務; (2)條約為第三國規定權利;
(3)第三國義務或權利的取消或變更;
(4)條約所載規則由于國際習慣法而對第三國有拘束力。
九、條約解釋的規則。
1、條約解釋的一般規則:(1)善意解釋條約; (2)根據約文的通常意義解釋條約;
(3)聯系上下文解釋條約; (4)條約的解釋應符合其目的與宗旨。
2、條約解釋的補充資料。
3、多種文字條約的解釋
十、條約無效的情況:
1、違反國內法關于締約權限的規定; 2、錯誤(不屬于當事國本身造成的重大錯誤);
3、詐欺和賄賂; 4、強迫(一國對另一國談判代表以行為強迫而締結的條約無效);
5、與國際強行法相抵觸。
十一、條約終止的可能原因:1、條約履行的不可能; 2、情況的基本改變(情勢變遷原則);
3、締約一方違約(一國對條約的重大違反); 4、條約被代替;
5、斷絕外交或領事關系; 6、締約國之間發生敵對行為;
7、條約與新的強行法規則抵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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