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國際法學習筆記(89)


第七章 外交和領事關系法
一、外交關系――是國家間外交活動固定化、經常化、和法律化的產物。
二、領事關系――是指一國根據與他國達成的協議,相互在對方一定地區設立領事館,執行諸如護僑、商業和航務等領事職務而形成的國家間的關系。
三、外交關系與領事關系的異同。
(一)領事關系可以說是外交關系的一個較特殊的部分:
1、兩國同意建立外交關系,也就意味著同意建立領事關系。
2、在行政系統上,領事官員一般與外交官員同屬于外交部領導。
3、外交使節也可以同時執行領事職務。
(二)二者的區別:1、外交代表全面代表派遣國,與接受國政府進行外交往來;領事官員通常只就護僑、商業和航務等事務與所在國的地方當局交涉。
2、外交代表所保護的利益是全面性的;而領事官員保護的利益則是地方性的。
3、領事特權與豁免略低于外交特權與豁免。
四、外交機關體系:1、中央的外交關系機關位于國內(國家元首、政府、外交部)。
2、派往國外的外交關系機關:
(1)臨時使團(也稱特別使團,是一國派往國外執行某一特定任務的使團);
(2)常駐使團(包括駐外國國家的使館和駐國際組織使團,由于負有經常性的外交職責,因此它們在派駐國有常設的館舍和日常的外交活動)
五、使館的主要職責:1、代表(在接受國中代表派遣國);
2、保護(保護派遣國及其國民的利益);
3、談判(與接受國政府辦理交涉);
4、調查和報告(利用合法手段調查接受國的發展情況向派遣國報告)
5、促進(促進派遣國與接受國間的友好交往,發展兩國間經濟、文化和科學關系)
六、使館人員:1、外交官(館長、參贊、三軍武官、外交秘書、各種專員)
2、行政技術人員(主事、譯員、會計、報務員、打字員等)
3、服務人員(司機、傳達員、維修工、清潔工等)
七、特權與豁免制度。
(一)外交特權豁免的依據:1961年《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采取了以職務需要說為主、兼顧代表
性說的立場――給予特權豁免的目的,不在于給予個人以利益,而在于確保使館能代表本國有效執行職務)
(二)外交特權豁免的內容。
1、使館享有的外交特權豁免:(1)使館館舍不可侵犯; (2)檔案和文件不受侵犯;
(3)通訊自由; (4)免納各種捐稅、關稅; (5)其他特權。
2、外交官的特權與豁免:(1)外交官的人身和財產不得侵犯; (2)司法管轄的豁免;
(3)行動及旅行的自由; (4)免納捐稅、關稅與海關查驗;
3、使館其他人員的特權與豁免:
(1)外交官的家屬(與外交官享有一樣的特權與豁免);
(2)行政人員及其家屬(一是職務范圍以外行為,不享有民事管轄和行政管轄的豁免;
二是首次就任后,再次進口的自用物品不能免納關稅,行李也不能免除海關查驗。
(3)服務人員(執行公務的行為可享有豁免,其受雇用所得酬金免納捐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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