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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公司法》基礎知識復習第十三章-第十四章:股份有限公司

更新時間:2013-04-23 17:29:33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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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第十四章:股份有限公司

  一、知識點:

  1、股份公司特點:(1)公司性質是資合性。股份公司是最典型的資合公司。(2)股東人數的復合性。股份公司股東人數有法定最低限額。(3)公司資本的股份性。(4)股份形式的法定性。股份公司的股份表現形式是股票。(5)股東責任的有限性。(6)公司人格的獨立性。

  2、股份公司股份的基本特點:(1)金額性:股份是公司資本的構成單位,代表一定量的公司資本。(2)平等性:股份的平等性包括:A、指每份股份所代表的公司資本額相等。B、指每份股份所代表的股東權相等。(3)不可分性。(4)可轉讓性。

  3、股票特征:(1)股票是股份公司成立以后簽發給股東證明其所持股份的憑證。(2)股票是一種有價證券。(3)股票是一種要式證券。(4)股票是一種永久性證券。

  4、人民幣股又稱A股,指專供我國法人和公民以人民幣認購和交易的股份。

  人民幣特種股有B股、H股之分。B股是以人民幣標明面值,以美元認購和交易。H股以人民幣標明面值,以港元認購和交易。

  5、股份發行原則:公開、公平、公正。

  股份發行可分為:設立、改組、新股等發行。

  6、股份的發行價格有:平價發行、溢價發行、折價發行三種價格。《公》:股票發行價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額,即不能折價發行。

  7、境外上市分為:境外直接上市、境外間接上市。間接上市可分:買殼上市、造殼上市、存托憑證上市等形式。與其他境外上市方式相比,買殼上市是最方便的一種境外上市方式。造殼上市按照境內企業與境外公司的關聯方式的不同,還可分為控股上市、附屬上市、合資上市以及分拆上市等形式。

  8、存托憑證按其發行市場不同,分為美國(ADR)、歐洲(EDR)、中國香港(HKDR)、新加坡(SDR)、全球(GDR)。其中美國存托憑證出現最早、動作最規范、流通量最大、最具代表性。

  9、紅籌股:指中國香港上市,由中資企業控股35%以上的上市股票。

  10、中外合資股份公司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3千萬。其中外國股東購買并持有的股份應不少于750萬。

  11、以募集方式設立公司,申請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發起人出資總額不少于1.5億;如擬發行股本總額超過4億的,其擬向社會發行股份的比例應達15%以上;發起人認購的股份總額不少于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35%.

  12、我國第一家通過美國證券市場籌資發行ADR的是上海石化。

  13、對上市公司監管的核心內容是:信息披露制度。

  二、記憶:

  (一)股份設立發行的條件:

  設立股份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應符合的條件:

  1、其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2、其發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種,同股同權。

  3、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于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35%.

  4、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于3千萬,但國家另有規定除外。

  5、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25%,其中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10%;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超過4億,證監會按照規定可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最低不少于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10%.

  6、發起人在近3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7、國務院證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簡述記名股與無記名股的區別:

  1、權利的依附程序不同。

  2、股份轉讓的方式不同。

  3、公司向發起人、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并應記載該發起人、機構或法人名稱。

  (三)簡述股份公司股份轉讓的限制:(新法發生重大變化)

  1、股東轉讓其股份,應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2、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3、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有持有本公司股份總額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四)設立股份公司,必須具備的法定條件:

  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有2-200發起人,其中須有過半數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國有企業改建的,發起人可少于5人。但應采取募集設立方式。

  2、發起人認繳和社會公開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4、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經創立大會通過。

  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6、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六個條件缺一不可,否則公司不能獲準成立。

  (五)公司發行新股必須具備的條件:

  1、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2、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

  3、最近3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4、經國務院批準的證監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應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證證機構規定的條件,并報證監機構核準。

  (六)按照證券法規定,股份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必須符合的條件: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已向社會公開發行(募集)。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3千萬。

  3、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額的25% 上;公司股本總額達到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達到的比例為10%以上。

  4、公司在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證券交易所可規定高于上述上市條件,并報國務院證監機構批準。

  (七)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證監部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

  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2、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

  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4、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

  5、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八)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國務院證監部門可作出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決定:

  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期限內仍達不到上市條件。

  2、上市公司不按規定公開財務狀況,或對其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并拒絕糾正。

  3、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在其后一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

  4、公司解散或被宣告破產。

  5、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九)以募集方式設立公司,申請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B股),應符合的條件:

  1、所籌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2、符合國家有關固定資產投資立項的規定。

  3、符合國家有關利用外資的規定。

  4、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不少于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35%.

  5、發起人出資額不少于1.5億。

  6、擬向社會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其中,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4億,其擬向社會發行股份的比例達15%以上。

  7、改組設立公司的原有企業或作為公司主要發起人的國有企業,最近3年內滑重大違法行為。

  8、改組設立公司的原國有企業或作為公司主要發起人的國企,最近3年連續盈利。

  (十)境內企業申請到中國香港創業版上市的條件:

  中國香港創業版(GEM)的主要目標是:為在中國香港及內地勞動的大量有增長潛質的企業籌集資金,以及內地的一些有發展前景的大中型國有科技企業和中小型民營科技企業,提供一個集資市場。其上市條件為:

  1、經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家經貿委批準,依法設立并規范動作的股份公司。

  2、公司及其主要發起人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在最近2年內沒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3、符合中國香港創業版上市規則規定的條件。

  4、上市保薦人認為公司具備發行上市可行性并依照規定承擔保薦責任。

  5、國家科技部認證的高新技術企業優先批準。

  (十一)境外上市公司關于規范運作的特別治理:

  1、公司的經營機構與控股機構必須分開。

  2、進一步深化控股機構和公司的改組工作。

  3、明確公司決策程序,強化董事責任。

  4、強化董事會的戰略決策功能,積極利用好社會咨詢力量。

  5、保持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穩定,提高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素質。

  6、逐步建立健全外部董事和獨立董事制度。

  (十二)申請境外上市企業須具備的條件:

  1、符合我國有關境外上市的法律法規。

  2、籌資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利用外資政策及國家有關固定資產投資立項的規定。

  3、凈資產不少于4億元,過去一年稅后利潤不少于6千萬,并有增長潛力,按合理預期市盈率計算,籌資額不少于5千萬美元。

  4、具有規范的法人法理結構及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有較穩定的高級管理層及較高的管理水平。

  5、上市后分紅派息有可靠的外匯來源,符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6、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十三)我國企業發行ADR的方式:

  1、直接在美國市場上發行ADR.

  2、將所發行的B股或H股轉為ADR的形式在美國上市。

  3、在全球配售過程中將在美國發行的部分股份以ADR形式配售并上市。

  三、新法:

  公司的組織機構: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

  (一)股東會(股東大會)

  有限公司股東會 股份公司股東大會

  種類 定期會議 由公司章程規定 每年召開一次年會

  臨時會議 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監事會或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1、董事不足法定人數或章程所定人數2/3時。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1/3時。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股東請求時。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5、監事會提議召開。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程序 1、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主持。2、之后由董事長(執行董事)召集主持。董事長不能或不履行職務,由副主持;副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職務,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3、董事會(執行董事)不能或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由監事會或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監事不召集主持,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自行召集主持。(不設董事會,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4、股東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1、由董事長(執行董事)召集主持,董事長不能或不履行職務,由副主持;副不能或不履行職務,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2、董事會不能或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主持;監事會不召集主持,連續90天以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自行召集主持。3、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將會議召開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于會議召開20天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于會議召開15天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應于會議召開30天前公告會議召開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4、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在股東大會召開10天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在收到提案后2天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并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決議 1、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章程另有規定除外。2、特別決議(修改章程、資本變更、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3、決議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可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章。 1、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決議事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章程變更等重大事項作出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2、股東大會不得對前述通知中未列明事項作出決議。

  ※注意領會:

  1、一人有限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相應決議時,應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字后置備于公司。

  2、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

  (二)董事會:

  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

  董事 1、董事人數:3-13.

  2、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超過3年;國獨公司不超過3年。3、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成員低于法定人數,在改選出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履行董事職務。 1、董事人數:5-19.

  2、任期:同有限。

  3、產生:(1)發起設立時由發起人選舉產生。(2)募集設立時由創立大會選舉產生。※(3)累積投票制: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根據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累積投票制: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集中使用。

  董事會 1、有限公司:應設立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可設副;但股東人數較少或公司規模較小的,可不設董事會,而設一名執行董事。2、國獨公司、兩個以上國企或其他兩個以上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中也可有公司職代,董事會中的職代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1、必須設立董事會。2、設董事長1人,可設副董。3、董事長(副)由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董事會會議的召開 定期會議 按章程規定召開 每年度至少召開2次,10天前通知董事。

  臨時會議 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或監事會,可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董事會會議的決議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董事會會議應由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一人一票。

  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的特殊規定:

  國獨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國資監管機構可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減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資監管機構決定;其中,重要的國獨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應由國資監管機構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國資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國獨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資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或經濟組織兼職。

  (三)監事會:

  為公司常設監督機關,對股東會(股東大會)負責。

  有限公司監事會 股份公司監事會

  監事人數 1、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國獨不少于5人)。設主席1人(股份可設副),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有限公司主席不能或不履行職務,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主持監會會議;股份公司主席不能或不履行職務,由副履行,副不能或不履行,則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主持。2、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有限公司,可不設監事會,設1-2名監事。3、國獨公司、股份公司必須設立監事會。

  監事人選 1、應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公司職代,職代比例不得低于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代由公司職工通過職代會、職工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2、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任期 1、監事任期每屆3年,連選可連任。2、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履行職務。

  會議 1、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2、監事會決議應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監事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1、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可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2、監事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費用承擔 1、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進行調查;必要時,可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2、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不得擔任董事、監事、高管的情況 1、國家公務員。2、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行人。3、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4、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5、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公司、企業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6、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聘任高級管理人員,該選舉、委派或聘任無效。在任職期間出現以上所列情形,公司應解除其職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禁止行為 董事、監事、高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董事、高管不得有下列行為:

  (1)挪用公司資金;

  (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4)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5)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6)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禁止行為,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董事、監事、高管的責任 三者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股東訴訟 1、董事、高管違反上述規定,有限公司股東、股份公司連續180天以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書面請求監事會(監事)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違反上述規定,前述股東可書面請求董事會(執行董事)向法院提起訴訟。※2、監事會(監事)或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上述股東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天內未提起訴訟,或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上述股東有權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3、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前述股東也可依照前兩種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

  ※(五)關聯關系問題: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控股股東:指其出資額占有限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或其持有股份占股份公司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持有股份的比例雖不足50%,但依其出資額或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實際控制人:指雖不是公司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關聯關系: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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