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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公司法》基礎知識復習第六章:公司的財會制度

更新時間:2013-04-22 17:11:32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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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公司的財會制度

  一、知識點:

  1、公司建立財務會計制度的顯著標志,是:依法編制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

  2、公司財會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指反映公司在某一特定日期靜態的財務狀況,即公司資產、負債以及所有者權益等情況的會計報表。

  (2)損益表:反映公司在一定期間的經營成果及其分配情況的報表。

  (3)財務狀況變動表:綜合反映一定會計期間內營運資金來源和運用及其增減變動情況的報表。

  (4)財務情況說明書:指對公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等會計報告所列示的資料和未能列示的,但對公司財務狀況有重大影響的其他重要事項所作的必要說明。

  (5)利潤分配表:反映公司年度利潤分配情況與年未分配利潤結余情況的會計報表。

  3、公積金制度1807年法國商法典初創,很快被各大陸法系國家公司法所確認。

  4、公積金以是否依照法律規定強制提取為標準,可分為:法定、任意;以來源:盈余、資本。

  5、公司分配的形式:(1)現金股利;(2)股票股利;(3)財產股利;(4)負債股利。

  二、記憶:

  (一)簡述公司分配的原則:

  1、非有盈余不得分配原則:該原則也有例外,即法定例外情形:指公司為維護其股票信譽,在已用盈余公積金彌補虧損后,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可按不超過股票面值6%的比例,用盈余公積金分配股利,但分配股利后,公司法定盈余公積金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5%.

  2、按法定順序分配的原則,分配順序:

  (1)在稅法允許的補虧期限內,以當年全部應納稅所得額彌補公司以前年度的虧損。

  (2)依法繳納所得稅。

  (3)彌補以稅前所得補虧后仍存在的虧損。

  (4)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

  (5)提取任意公積金。

  (6)向股東分配股利。

  3、同股同權、同股同利原則。

  (二)公司公積金的來源和用途:

  公積金:指依照法律、公司章程或股東大會決議,而從公司的營業利潤或其他收入中所提取的一種儲備金。

  資本公積金的來源:

  1、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的溢價收入。

  2、公司資產評估后的增值額。

  3、處分公司資產所得的溢價收入。

  4、因公司合并而接受被吸收公司的財產減去公司因合并而增加的債務和對被吸收公司股東的給付后的余額。

  5、公司接受贈與的財產。

  公積金的作用:

  1、彌補虧損。2、擴大公司生產經營。3、增加資本。4、特殊情況下可用于分配股利。

  三、新法:公司財會制度

  (一)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1、財會報告的內容:

  (1)資產負債表:公式“資產=所有者權益+負債”,反映公司某一特定日期財務狀況。

  (2)損益表(利潤表):反映公司一定期間的經營成果及其分配情況。

  此外還包括財務狀況變動表、財務情況說明書、利潤分配表。

  2、財會報告的提供:

  (1)有限公司按章程規定的期限送交股東查閱。

  (2)股份公司應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20天前置備于公司,供股東查閱。

  ※一人有限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這是個人獨資企業與一人公司的重要區別之一。

  (二)公司的收益分配:

  1、收益分配順序:

  (1)繳納稅款。

  (2)彌補虧損:在公司已有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時,先用當年利潤彌補。

  (3)提取利潤的10%列入法定公積金,法積累計額為注冊資本的50%以上,可不提取。

  (4)經股東會決議,可提取任意公積金。

  (5)支付股利: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有限公司按照股東出資比例分配,但全體股東另有約定除外;股東公司按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章程另有規定除外。

  (6)股東會或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2、法定公積金的使用:

  (1)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2)但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虧損;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三)公司賬冊: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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