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國際法學習筆記(79)
第十三章 戰爭與武裝沖突法
1. [識記]戰爭的法律概念是什么?
國際法上的戰爭主要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敵對國家,為推行國家政策而大規模使用武力,并由此形成的法律狀態。
2. [領會]戰爭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它有以下主要特征:
(1)戰爭主要發生在主權國家之間,但又不限于國家;
(2)戰爭通常都伴隨有一定規模的武力使用;
(3)在國際法上,戰爭不但是大規模使用武力的事實,還是一種法律狀態。
3. [識記]簡述海牙條約體系和日內瓦條約體系?[201004單選]
(1)海牙條約體系
以1899年和1907年等歷次海牙會議締結的公約為主的條約體系,包括圣彼得堡宣言、1925年日內瓦議定書、巴黎海戰宣言等,主要是關于作戰規則或限制作戰手段及方法的條約和慣例,稱為“海牙公約體系”。
(2)日內瓦條約體系
以日內瓦公約為主的體系,稱為“日內瓦人道法規體系”或“日肉瓦條約體系”。其中尤其重要的是1949年的《日內瓦四公約》和1977年該公約的兩個《附加議定書》,其中包含大量關于傷病員、戰俘、平民待遇的人道主義規則。按照他們的理解,國際人道法的范圍一般只限于交戰法則中的日內瓦公約體系。
4. [識記]戰爭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按照戰爭法慣例和條約的規則,國際法確認的戰爭法基本原則是:
(1)遵守國際法義務原則。
(2)人道主義原則。
(3)保護文物原則。
(4)尊重中立國原則。
(5)主要戰爭責任者的刑事責任原則。
5. [領會]戰爭開始在公法關系方面的法律后果有哪些?[200904單選]
在交戰國之間的公法關系方面,戰爭所導致的法律后果主要涉及下列幾方面。
一、外交和領事關系
交戰國間的外交和領事關系通常隨戰爭狀態的開始而斷絕。
二、條約關系
1、雙邊條約,如需要共同政治行動或以友好關系為前提的條約,當即廢止;
2、關于邊界之類的永久性條約,在原則上不受影響;
3、引渡條約、貿易條約等一般政治和經濟性的條約,停止生效;
4、至于多邊條約,原則上不受影響,但對戰爭進行有影響的條約則停止生效。
三、敵國公有財產
1、本國領土上的敵國公有不動產,除使館外,可以沒收或征用;
2、處于本國軍事占領下之敵國領土上的敵國公有不動產,可以征用,但不得取得或變賣,若不動產屬于軍事性質則可以破壞;
3、敵國公有動產,若位于本國領土上,可以沒收;
4、動產若位于本國軍事占領下之敵國領土上,亦可征用,但目的須限于當地軍事目的之用;
5、海上的敵國公用船舶,一般可以拿捕和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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