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中英《公司法律制度研究》第十三章


第十三章 公司消費者的責任
1、消費者:為生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包括的含義:
(1)消費者是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人;
(2)消費者購買使用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務是由經營者提供的;
(3)消費者是進行生活性消費活動的人。
2、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是消費者在于經營者間進行消費交易中所享有的獲得公平交易條件的權利。
3、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承擔的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經營者通過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形式提出的一般契約條款為不公正、不合理的約定或不適當免除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責任時,此項約定無效。
4、使用他人營業執照的違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服務損害消費合法權益的,消費者除可向其提出承擔責任的要求外,還可要求營業執照的持有人承擔責任。
5、消費者在展會、租賃柜臺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損,一般應請求銷售者或服務提供者賠償損失。但在展會結束或柜臺租賃期滿后,除仍可向消費者、服務提供者請求外,還可向展會的舉辦者或柜臺出租者要求賠償。展會舉辦者或柜臺出租者在賠償后,可向銷售者、服務提供者追償。
6、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提供商品服務而使其合法權益受損時,可向左為廣告主的經營者請求賠償。廣告經營者、發布者明知或應知廣告虛假卻仍然設計、制作、發布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廣告經營者、發布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真實姓名、地址的,應承擔全部責任。這些情況下,虛假廣告的廣告主、經營者、發布者均可成為消費爭議的對方當事人。
7、消費爭議的解決途徑:協商和解、消費者協會調解、行政申訴、仲裁和訴訟解決。
8、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民事責任:
①侵權責任;②合同責任;③欺詐行為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9、侵權造成消費者人身傷害的,應支付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支付殘疾者的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及其扶養人所須的生活費;造成消費者死亡的,應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及死者生前撫養人所須的生活費。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以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等方式承擔民事責任。
10、違約責任的形式: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繼續履行。
11、欺詐行為要“雙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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