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國際法學習筆記(41)


第六章 航空法與外層空間法
1. [識記]領空主權原則是如何確立的?[200904單選,200910單選]
(1)《巴黎航空公約》締結后,不僅締約國在國內立法和相互間的航空協定中規定這一原則,非締約國也紛紛給予接受和支持,領空主權原則逐漸超越了公約的框架,而成為了具有普遍拘束力的國際習慣規則。
(2)在1944年《芝加哥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簡稱《芝加哥公約》)取代1919年《巴黎航空公約》后,領空主權原則更成為了整個國際航空制度的基礎。
2. [領會]國際航空制度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一、一般原則
由于領空主權是排他的,一般國際法不承認一切外國飛機在領空內享有類似外國船舶在領海所享有的無害通過權。
二、國際航空協定
正常情況下,對于外國航空器的進入,國家給予同意的基本方式有兩種:
1、雙方可以以簽訂航空協定的方式建立航空關系,相互給予同意;
2、如果雙方缺乏以協定為基礎的航空關系,就只能就每一個案分別給予批準。
3. [領會]國際航空制度的一般原則是什么?[200904單選,201104單選]
由于領空主權是排他的,一般國際法不承認一切外國飛機在領空內享有類似外國船舶在領海所享有的無害通過權。因此,一般外國飛機,無論是軍用飛機還是民用飛機,都必須得到地面國同意之后才能進入其領空,否則就構成侵犯領空主權的國際違法行為,地面國有權采取相應措施。
4. [應用]運用空間法知識,思考國家應如何行使和維護領空主權?
(1)實踐
在 實踐中,通常的做法是,地面國會先對侵犯領空的外國飛機提出警告,命令其改變航線。如果對方不遵從,地面國將根據不同情況,如侵入飛機是否遇險,是否具有 間諜等非法目的,是國家航空器還是民用航空器,距離地面國敏感地區的遠近,地面國與飛機所屬國之間關系是否緊張等,決定是予以驅離、迫降還是擊落。需強調的是,地面國的反應須符合“相稱性原則”的要求,即其措施必須與侵入飛機所造成的危害程度相適應,特別在侵入者是民用航空器時,更需要謹慎處理。
(2)依據
1984 年5月10日,國際民航組織大會通過對《芝加哥公約》第3條的修正案,規定:各締約國必須避免對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如果攔截,必須不危及航空器 內人員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對于未經許可而飛入其領空的民用航空器,或者有合理的根據認定該航空器被用于與《芝加哥公約》宗旨不符的目的,締約國有權要求其在指定的機場降落;締約國應采取措施,禁止將其本國或處于其控制下的民用航空器用于與《芝加哥公約》宗旨不相符合的目的。
5. [識記]最早的全球航空公約是什么?[200807單選,201007單選]
1919年的《巴黎航空公約》是最早的全球航空公約,1944年以后被《芝加哥公約》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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