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國際法學習筆記(40)


31. [領會]根據國際習慣和國際公約的規定,沿海國行使緊迫權應遵循哪些具體規則?[200907案例分析題]
根據國際習慣和國際公約的規定,沿海國行使緊迫權應遵循下述具體規則:
(1)緊追必須從國家管轄范圍內的水域開始。即緊迫必須在沿海國的內水、群島水域、領海或毗連區之內開始,如外國船舶在專屬經濟區內或大陸架上犯罪,也可以從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海域開始緊追;
(2)緊迫必須連續不斷地進行,一旦中斷,就不能再進行;
(3)緊追在被追逐者進入其本國或第三國的領海時必須終止;
(4)追逐只有在外國船舶視聽所及的距離內發出視覺或聽覺的停駛信號后,才可以開始;
(5)緊迫任務只能由軍艦、軍用飛機或特別授權的其他公務船舶或飛機執行;
(6)在不應行使緊迫權的情況下,在領海以外命令外國船舶停駛或逮捕外國船舶,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應予以賠償。
32. [領會]國際海底區域的概念是什么?[201007論述]
國際海底區域,簡稱“區域”,是國際法上的新概念,它是指國家管轄權范圍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即各國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以外海域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
33. [識記]《海洋法公約》第11部分對區域的法律地位作了詳細的規定?[201004單選,201007單選]
(1)國際海底區域及其資源是人類的共同繼承財產;
(2)任何國家不應對國際海底區域的任何部分或其資源主張或行使主權或主權權利;
任何國家或自然人或法人,也不應將國際海底區域或其資源的任何部分據為已有;任何這種主權和主權權利的主張或行使,或這種據為已有的行為,均應不予承認;
(3)對國際海底區域內資源的一切權利屬于全人類,由國際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類行使。這種資源不得讓渡;
(4)國際海底區域的開發要為全人類謀福利,各國都有公平地享受海底資源收益的權利,特別要照顧到發展中國家和未取得獨立的國家的人民的利益;
(5)國際海底區域應開放給所有國家,專為和平目的利用,不加歧視;
(6)國際海底區域的法律地位,不影響其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34. [領會]九個海域法律地位及其范圍如何? [201004單選]
35. [識記]過渡時期國際海底開發制度是什么?[200807單選,200907單選]
確定了“平行開發制度”作為過渡時期國際海底區域的勘探和開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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