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國際法學習筆記(26)


26. [識記]引渡的概念是什么?
引渡是指一國應外國的請求,把正處在自己領土之內而受到該外國通緝或判刑的人,移交給外國審判或處罰的行為。
27. [領會]政治犯不引渡原則中對政治犯的范圍主要有哪些限制?[200904案例分析題]
由于政治犯的含義容易被曲解和政治犯不引渡原則容易被濫用,因此,根據各國的引渡法和有關的國際條約,對政治犯的范圍主要有以下限制:
(1)行刺條款,即犯罪為刺殺國家元首時,視為普通罪犯;
(2)國際罪行,有些公約規定國際罪行不能認為是政治犯;
(3)恐怖活動,不視為政治罪。
28. [領會]簡述引渡的規則?[200904單選題,201104簡答,201107單選]
一、引渡的條件
由于各國的利益不盡相同,因此,各國的引渡法和有關的引渡條約所規定的引渡條件也不完全一致,但在實踐中已形成以下一些公認的國際習慣法規則。
1、雙重犯罪原則
所謂雙重犯罪原則,又稱相同原則,是指可引渡的犯罪必須是請求引渡國家和被請求引渡國家雙方都認為是犯罪的行為。
2、本國國民不引渡原則
在原則上,任何個人不論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都可以被引渡,但通常多數國家不引渡本國國民,而是在本國國內法院對其進行審判懲處,這就是本國國民不引渡原則。在實踐中。只有英國、美國等極少數國家不拒絕引渡本國國民。
二、請求引渡的主體
一般情況下,請求引渡的主體,即有權提出引渡請求的國家,主要有:
1、罪犯本人所屬的國家;
2、犯罪行為發生地國家;
3、受害的國家,即犯罪結果發生地國家。
三、罪行特定原則和再引渡的限制
1、“罪行特定原則”是指移交給請求國的罪犯,在該國只能就其請求引渡時所指控的罪名予以審判和處罰;凡是不在引渡請求中所列舉的犯罪行為,請求國非經被請求國的同意,不得對該罪犯進行審判和處罰。
2、請求引渡的國家接受罪犯的引渡后,再將該罪犯引渡給第三國,供其審判和處罰,稱為再引渡。
四、引渡的程序
引渡一般通過請求國與被請求國之間的外交途徑進行。請求國先根據其國內法和有關的引渡條約來決定請求引渡,并將請求通過外交途徑通報被請求國。被請求國收到引渡請求后,由其主管機關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引渡,并通過外交途徑將此決定通知請求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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