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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中英《公司法律制度研究》第四章

更新時間:2013-04-10 13:59:53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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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公司的治理結構

  1、公司的結構:又稱公司機關權力結構。(法學角度)為維護股東、公司債權人及社會公共利益,保證公司正常有效運營,由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的有關公司組織機構間權力分配和制衡的制度體系。

  2、公司機關間權利的相互獨立和制衡是公司治理機構的核心。

  3、公司治理機構的產生機制:公司治理結構石油公司的法律地位、產權結構及多元利益主體機構所決定的,公司的產權結構起著決定性的作用。(選擇)

  4、公司治理結構涉及的問題:為解決公司中股東(出資者)董事(經營決策者)經理(管理者)以及職工(生產者)等不同利益主體間的受益、決策、激勵、風險分配等問題,各國公司法和公司章程都對公司內部機構包括股東大會、董事會、經理和監事(輝)的權力分工和制約作出了明確規定。

  5、在相似的分權與制衡的思想下,兩種立法模式:

  ①單一委員會制:股東大會下只設董事會,不設監事會。②雙層委員會制。

  6、公司治理結構的發展趨勢:(論述)

  (1)董事會權利得到擴張:由“股東大會主義”,董事會權利得到擴張。董事會的地位逐漸擴張具體表現:

  ①賦予董事對公司章程規定以外事項的不受限制的管理權;

  ②董事越權有效原則的確立;

  ③董事法律責任免除途徑的增加。

  (2)對董事會權利的制衡及對中小股東利益的保護:

  ①加強對董事會的監督; ②累積投票制;

  ③小股東的派生訴訟權; ④強調董事的義務。

  (3)監事會的角色缺位;

  (4)公司治理結構的變化:公司治理結構開始體現對多元利益主體的保護,并開始注重公司外部環境對公司治理結構的制衡。

  7、有限公司的種類:

  (1)按投資者人數不同分為多人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

  (2)按所有制性質不同分為國有的有限責任公司和非國有的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的有限責任公司指公司法規定的國有獨資公司和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8、在我國公司法中,對國有有限責任公司的特殊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董事會成員中應當由公司職工代表。

  9、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征:

  ①股東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責; ②人資兩合性;

  ③封閉型即非公開性; ④設立程序簡單; ⑤股東對公司活動的積極參與;

  ⑥組織機構靈活; ⑦規模具有伸縮性,可大可小。

  10、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可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也可設一至兩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1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權利的分類:(選擇)

  ①按股東權利行使的目的分為:自益權與共益權。

  自益權:股息紅利分配請求權;共益權:表決權、查閱賬簿權。

  ②按行使股東權是否須達一定股份比例分為:單獨股東權與共同股東權。

  單獨股東權:股東自益權、表決權;共同股東權: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權。

  ③按股東所有股份的類別分為:普通股股東權和優先股股東權。

  ④按股東權利的性質分為:固有權與非固有權。

  固有權:股東的剩余財產索取權;非固有權:股東對公司賬簿的查閱權。

  12、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義務:(簡答)

  ①交納所認購的出資; ②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③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④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⑤出自填補責任。

  13、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關,最高意思決定機關,是必設機關,非常設機關。

  14、股東會會議的召集人:①董事會;②執行董事;③出資最多的股東。

  15、有限公司設監事會的,股東臨時會應由監事會提議召開;有限公司不設監事會的,由監事會個人提議召開。

  16、召開股東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否則召集無效。

  17、有限責任公司董事的法律地位:

  (1)董事是董事會的組成人員,是董事會的組織基礎;

  (2)董事為有限公司所必設,享有公司的業務執行權;

  (3)董事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存在不同學說。

  18、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案例題)

  19、公司違反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的,該選舉、委派無效。董事成員中應有公司職工代表。

  20、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21、公司董事的忠實義務:

  (1)競業禁止制度;

  (2)避免利益沖突交易:董事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3)不得篡奪公司機會:董事、監事、經理應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22、董事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3、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法律地位:

  (1)是由董事組成的公司機關,包括3至13名董事。

  (2)是公司的必設機關,是公司業務執行的意思決定機關。

  24、董事長是董事會的召集人。

  25、董事長的法律地位:是有限公司的必設和常設機關,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股東會會議的主持人,董事會會議的召集人和主持人。

  26、股東人數少、規模小的有限公司可只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立董事會。

  27、執行董事的職權:

  ①具有相當于董事會的職權;

  ②具有相當于設董事會的有限公司董事長的職權,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③兼任公司經理的執行董事,擁有公司經理應有的職權。

  28、經理是對公司的日常經營負有總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基于公司董事長的委托授權,以公司的代理人的身份出現。

  29、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指對公司財務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負有監督職責的人員。

  30、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只能由本公司的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擔任,本公司的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國家公務員不能擔任監事。

  31、監事會由監事組成,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監事會的監事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監事會中的股東代表,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32、國有獨資公司:指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單獨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國有獨資公司有特征:

  (1)國有獨資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作為投資者的投資機構和有關部門以其投資對公司負責,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負責。

  (2)國有獨資公司是一人公司,其投資者只有一個――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是國家授權的部門。

  (3)國有獨資公司是國有企業。

  33、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公司董事會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

  34、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會成員為3―9人,董事會每屆任期3年。

  35、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經理、未經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國家授權的部門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經營組織的負責人。

  36、一人公司:也叫獨資公司、獨股公司,指只有一個股東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

  (1)一人公司的產生:

  首先,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的轉讓、股東的推出或死亡會導致公司的全部出資為一人所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自由轉讓更增加了一人公司出現的可能性。

  其次,隨著個人資本力量的增強,一人公司滿足了個人經營者對有限責任利益不斷追求的需要。

  再次,法人獨資公司的出現,大大擴寬了一人公司的活動空間。

  (2)一人公司的利與弊:

  利處:「1」一人公司內部治理結構相對簡單;

  「2」股東可以直接控制公司業務經營,能夠面對瞬息萬變的市場行情,靈活迅速地做出相應的決策。

  弊端:「1」由于一人公司這種相對簡單的治理結構,給股東不受限制地進行種種不利于債權人與社會公眾的活動提供了可能,而有限責任原則又促使這種可能性大大增強。

  「2」因缺少有效的監督和制約,股東可能會利用公司的人格從事各種欺詐、非法交易、給自己支付巨額報酬、隱匿財產以逃避債務等行為。

  「3」對于國有獨資公司而言,由于股東的特殊性,使其不可避免地帶有國家獨占性,容易產生壟斷,不利于平等主體之間的公平競爭。揭開公司的面紗。(簡答題:概念、產省、利弊)

  37、股份有限公司:指公司資產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持股份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法人。

  38、股份有限公司調整公司股份權利、義務的一般原則:

  (1)股東有限責任原則:

  ①股東僅以其所認購股份繳足股款,股東不對其所認購股數以外的股份承擔繳納股款的義務。

  ②股東以其所持股份書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對超出此數額范圍外的公司債務不承擔責任。公司的債權人也無權請求公司的股東承擔額外責任。

  ③股東不直接向公司的債權人負責,而僅向公司承擔責任。這是公司法人格獨立原則的體現。

  (2)股東平等原則:股東平等原則的核心是股份平等原則。

  ①公司所發行的各股份的內容應當是相同的。

  ②持有相同種類、相同數量的股份的股東應當在基于其股東地位而產生的法律關系中享受相同的待遇。

  39、股東大會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必要機關,但非常設機關,僅在由法定召集全的人依法召集時才召開。

  40、根據《公司法》第104條的規定,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

  41、股東大會會議的召集權人應為董事會。

  42、股東大會年會每年召開一次,通常于每個會計年度終結后6個月內召開,即于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間召開,在此期間,公司董事會可擇期召開股東大會。

  43、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30日前通知個股東。

  44、股東大會會議決議的作出采用“資本多數決”原則,損害中小股東利益限制,股東表決權派出制度和累積投票制度。

  45、股東表決權排除制度:(1)剝奪股東的表決權,(2)限制股東的表決權。

  46、股東大會決議違法時的救濟:1.股東大會決議違法的判斷。股東的決議違法,可分為程序違法和內容違法。2.股東大會決議違法的救濟措施。一是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停止違法行為之訴,具體又可分為停止程序違法的撤銷之訴和停止內容違法的無效之訴。二是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停止侵害行為的訴訟。(簡答)

  47、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成員為5至19人

  48、公司文書的制備。董事會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20日以前將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制備于本公司,供股東查閱。

  49、董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監事會代表公司與董事交涉或提起訴訟。(案例)

  50、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51、1.股份有限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2.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3.堅實的任期每屆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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