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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中英《公司法律制度研究》第二章

更新時間:2013-04-10 13:55:35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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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公司的民事能力制度

  1、公司的民事能力:指公司作為民事法律關系主體在進行民事活動時所應具

  備的法律上的地位或資格。包括三種能力:公司的民事權利能力、公司的民事行

  為能力、公司的民事責任能力。公司的民事權利能力是“靜”的能力,公司的民

  事行為能力和民事責任能力是“動”的能力。(名詞解釋)

  2、公司本質即法人本質,法人本質的三派學說:

  (1)法人否認說:無法人的存在。

  (2)法人擬制說:即法律將法人擬制為自然人,并賦予其民事能力。

  (3)法人實在說:為獨立存在的法律上的實體:①有機體說;②組織體說。

  我國民法對法人的本質采用法人實在說中的組織體說。

  3、民事權利能力:指據以成為民事主體,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法律地位或資格,又稱法人格或人格。(名詞解釋)

  4、公司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的日期,也即公司享有民事權利能力的開始日期。

  5、公司民事權利能力的限制:(簡答/論述)

  (1)自然性質的限制:自然人特有,公司法人不享有;

  (2)法律上的限制:(簡答/選擇)

 ?、賹巨D投資的限制:公司由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的,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50%.接受被投資公司以利潤轉增的資本,其增加額不包括在內。

  ②對公司舉債的限制:公司發行債券的累計總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

  ③對公司貸放資金的限制: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

 ?、軐咎峁5南拗疲憾?、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3)公司目的(經營范圍)的限制:受公司章程的限制。

  6、當事人可超越訂立合同,但不能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7、公司法人格否認,又稱刺破公司面紗或揭開公司面紗或直索責任。公司法人格否認在特定情況下否認公司獨立民事權利能力的存在。

  8、公司獨立人格和獨立責任產生應具備的兩要素:

  (1)公司意志要獨立于股東意志;(2)公司財產要獨立于股東財產。

  9、公司法人格否認法理適用的情形:

  (1)公司資本顯著不足; (2)利用公司回避合同義務;

  (3)利用公司規避法律義務; (4)公司法人格形骸化。

  10、利用公司回避合同義務的適用情形及適用的例外:

  適用的條件:

  (1)股東存在濫用法人人格的行為:(公司資本顯著不足、股東利用公司回避合同義務、股東利用公司規避法律義務、公司法人格形骸化);

  (2)公司法人格濫用行為損害了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3)股東濫用公司法人格時存在主觀故意。

  例外情形:

  (1)股東出于維護自己的利益而主張公司法人格否認的情形;

  (2)為避免對方當事人先行違約給自己造成損失而規避合同義務的行為;

  (3)股東利用公司法人格合理避稅的行為,如母子公司間通過內部交易轉移定價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

  11、民事行為能力:指民事主體據以獨立參加民事法律關系,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或承擔民事義務的法律資格。

  12、按法人實在說,法人有行為能力;按法人擬制說,法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按

  組織體說,法人有民事行為能力。

  13、公司意思(機關意思)的特點:

  (1)公司的意思是由公司機關形成的: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意思決定機關;

  (公司意思形成的機關:股東大會、董事會)

  (2)公司意思的形成須按法定程序進行;

  (3)公司的意思是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外表達的(董事長或董事長授權)。

  14、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律地位的兩種不同學說:

  (1)代表說: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人;(2)代理說。

  15、我國民法對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地位采用代表說。

  16、公司董事長的行為,即公司的行為,發生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歸公司承擔。

  17、越權有效:指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越權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越權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18、“表見代表”制度的構成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權行為;(2)對方當事人善意的不知。

  在公司對合同對方當事人承擔合同義務后,可依其章程或內部規章向越權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19、民事責任能力:指民事主體據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律地位或資格,包括侵權行為能力和債務不履行能力。

  20、公司承擔侵權責任的要件:

  (1)須有加害他人的侵權行為;

  (2)行為人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董事長或執行董事,在代表權范圍內所為的侵權行為,由公司承擔;對不具有代理權和代表權的普通雇員的侵權行為,公司承擔雇主責任。

  (3)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的侵權行為是在執行職務過程中發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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