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國際法學習筆記(25)
23. [識記]根據1951年《關于難民地位的公約》的明確規定,難民地位不適用于哪些情形的人?
1951年《關于難民地位的公約》還明確規定,難民地位不適用于下列任何情形的人:
(1)已經獲得聯合國其他機構的保護和援助;
(2)被其居住地國家認為具有附著于該國國籍的權利和義務;
(3)違犯國際文件中已作出規定的破壞和平罪、戰爭罪或反人道罪;
(4)在以難民身份進入避難國之前,曾在避難國以外犯有嚴重的非政治罪行;
(5)曾有違反聯合國宗旨和原則的行為并經認為有罪。
24. [領會]難民的法律地位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200907單選]
根據1951年《關于難民地位的公約》和1967年《關于難民地位議定書》的規定,難民的法律地位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不推回原則
不推回原則是指國家不得以任何方式將難民驅逐或送回至其生命或自由因為他的種族、宗教、國籍、參加某一個社會團體或具有某種政治見解而受威脅的領土邊界。但加有正當理由認為難民足以危害所在國的安
全,或者難民已被確定判決認為犯過特別嚴重罪行從而構成對該國社會的危險,則該難民不能享受不被驅逐或送回的權利。
(2)國民待遇原則
國民待遇原則是指難民在宗教自由權、所有權、訴訟權、受教育權,以及在公共救助、勞工立法、社會安全與財政負擔等方面,都應享有與所在國的本國國民相同的待遇。
(3)不低于一般外國人待遇原則
不低于一般外國人待遇原則是指難民在動產與不動產所有權、職業自由、住宅、接受中等與高等教育、交通往來等方面,都享有不低于一般外國人在同樣情況下所享有的待遇。
(4)最惠國待遇原則
最惠國待遇原則是指難民在以從事工作換取工資權利方面,享有與外國國民同樣情況下享有的最惠國待遇。
25. [識記]構成1951年《關于難民地位的公約》基本條款的原則是什么?[200907單選]
難民不推回原則是1951年《關于難民地位的公約》的基本條款,依據該公約的規定不得提出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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