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自考《法律專業公司法》輔導第八章
更新時間:2013-04-08 1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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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4月自考《法律專業公司法》輔導第八章
第八章 公司清算
一、選擇題
清算組成員的解任方法:1、決議解任。2、法院解任。P.132多
特別清算的原因可分為實質條件和形式條件。P.137多
二、簡答題
1、簡述自愿清算與強制清算是區別。
自愿清算是公司按照自己的意愿解散公司,清結公司債權債務,分配公司剩余財產,消滅公司法人資格的程序。因股東會關于解散公司決議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而進行的清算就是自愿清算。強制清算是指公司因違法行為被主管機關依法責令關閉或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法院宣布破產而進行的清算。
2、簡述特別清算的條件。多
(1)實質條件。〈1〉普通清算發生顯著的障礙。〈2〉發現公司有債務超過資產之嫌。〈3〉其他不能清算的原因。(2)形式條件。從普通清算轉為特別清算是因債權人、清算組、公司股東提出申請,由法院發出特別清算命令而開始的。
3、簡述特別清算的程序。多
(1)特別清算方案的制定。(2)特別清算方案的執行。(3)注銷登記。
三、案例題
普通清算的程序是指普通清算時須依據的法定程序。其特點是:1、普通清算程序主要是公司以自己的意思成立清算組,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人民法院和債權人不直接干預;2、普通清算是法定清算,其清算程序具有法定性和強制性,清算組不能任意改變。
其程序如下:1、成立清算組。2、債權人申報債權。3、清理公司財產。4、按法定順序清償公司債務。5、公司清算結束后,由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大)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6、辦理注銷登記并向社會公告公司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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