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國際法學習筆記(12)


第二章 國際法上的國家
1. [識記]國際法上國家的構成要素有哪些?
(1)定居的居民;
(2)確定的領土;
(3)一定的政權組織;
(4)主權。
2. [識記]按照國家的結構形式,國家可分為哪幾類?并舉例說明
按國家的結構形式,可分為單一國和復合國兩種類型。
一、單一國
單一國(單一制國家),是指由若干行政區域構成的單一主權的國家。中國是單一制國家。根據中國憲法和相關法律,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是國家權力的最高執行機關,行使對內對外職能。
二、復合國
復合國(復合制國家)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成員邦組合起來形成復合結構的國家或國家聯合體。目前,這種國家有聯邦和邦聯兩種形式。
1、聯邦
聯邦是指由若干個成員單位根據聯邦憲法組成的國家。它是復合國中最典型和最主要的形式,如美國、俄國、加拿大、瑞士、德國、印度等都是聯邦國家。
2、邦聯
邦聯是由若干個主權國家根據條約組成的國家聯合體。邦聯的當代例子是由波黑聯邦和克羅地亞共和國組成的邦聯。
3. [識記]何謂永久中立國?其存在必須具備哪些條件?[200907簡答]
永久中立國是指根據國際條約或國際承認,在對外關系中承擔永久中立義務的國家。
永久中立國的存在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一、自愿承擔永久中立義務。永久中立義務主要包括:
1、不得對他國進行戰爭或參與戰爭,但有權對外國的武力攻擊進行自衛;
2、不締結與中立義務相抵觸的條約;
3、不采取任何卷入戰爭的行動或承擔這方面的義務。
二、永久中立地位由國際條約加以保證。
實踐中通常由一些強國通過締結國際條約以保證中立國的中立地位不受侵犯。
4. [識記]永久中立國的戰爭權受到一定限制,這種限制是什么?[200807單選,201107單選]
永久中立國承擔永久中立義務的結果,使其與戰爭有關的權利受到了一定限制,但這并不影響該國的國際法主體地位,因為這類國家只是自愿地放棄了有限的權利,但并沒有放棄國家主權。
5. [識記]現在的永久中立國有哪些?
現在的永久中立國有瑞士、奧地利、土庫曼斯坦這三個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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