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國際法學習筆記(10)
◆[識記]簡述國際法的概念、調整對象及其法律性質?[201004單選,201204簡答]
答案:
一、國際法是主要調整國家之間關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則、規則和制度的總體。
二、調整對象:
1、主要是國家之間的關系;
2、國家與其他國際法主體之間的關系;
3、其他國際法主體相互之間的關系。
三、國際法的法律性質:
1、國際法是法律,它是由對國際社會成員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各種行為規范組成的。
2、國際法主體若違反國際法的規范,將構成國際不法行為,并由此而承擔相應的國際法律責任。
3、國際法作為主要調整國家間關系的法律,不僅為世界各國所公認,而且也為各國所遵守。
技巧:
一、國際法的概念簡潔概括為一句話,考試時適當擴展:
調整國家之間關系的法律。
二、國際法的調整對象,可通過串聯答案要點的關鍵詞進行記憶:
國際法的調整對象就是國家與其他國際法主體這兩者的排列組合:A+A(國家之間),A+B(國家與其他國際法主體之間),B+B(其他國際法主體相互之間)。
◆[領會]國際法的主要淵源有哪些?[200904多選,200907單選,201007簡答,201104單選,201104簡答,201107單選,201107多選]
答案:
《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是直接從1920年建立的國際聯盟的《常設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照搬過來的。從該條規定的精神來看,國際條約、國際習慣和一般法律原則是國際法的主要淵源。普遍認為,條約和國際習慣在國際法淵源中處于最為重要的地位。
(1)條約
國際條約是國際法主體之間就權利和義務關系所締結的一種書面協議。《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規定,條約包括“一般”條約和“特別”條約兩種。締結條約是國家之間創立國際法的一種最普遍、最重要的方式。
同國際習慣相比,條約的規定往往更為明確,因而條約被各國廣為采用來調整它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規定締約國之間的行為規則。
(2)國際習慣
“國際習慣”是指各國在國際交往中不斷重復的一致實踐,并且被認為具有拘束力的慣例的總和。
(3)一般法律原則
根據《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中的措辭“為文明各國所承認”以及該《規約》第9條關于法官的選舉應使法官全體確能代表“世界各大文化及各主要法系”的規定,將“一般法律原則”理解為各國法律體系所共有的原則,是較為恰當的,這也是多數國際法學者所持有的觀點。
技巧:
國際法的主要淵源,可通過串聯答案要點的關鍵詞進行記憶:
條約(條約)的使用一旦形成習慣(國際習慣),就成為原則(一般法律原則)了。
[領會]簡述國際法的最初表現形式及其形成過程?[200807單選,200904單選,201004單選]
答案:
一、國際習慣是國際法的最初表現形式。
二、國際習慣的形成需要兩個要素:慣例和法律確信意見。一項習慣法規則的確立必須同時具備這兩方面的因素,缺一不可。
1、慣例,又稱為“通例”,它來自國家在一個較長的時期內反復的和前后一致的實踐,是國際習慣的基礎。
2、法律確信,是國家相信體現于慣例中的規則具有法律拘束力。只有當查明了各國重復某一類似行為是出于法律義務的意識時,習慣法才能確立起來。
技巧:
一、國際習慣法規則的地位,可從理解的角度進行記憶:
各國在國際交往中一直重復在做而形成習慣的事情,大家都會認為是合理的,因此就可以用來約束各個國家的行為,所以國際習慣就是國際法的最初表現形式。
二、國際習慣的形成過程,可通過串聯答案要點的關鍵詞進行記憶:
慣例只有經過法律確信,才能產生約束力,成為習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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